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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出台新政策 科技人员创业可保留编制3年
2012-07-13 09:02:58 来源:哈尔滨新闻网  作者: 姜雪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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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7月13日讯 记者从昨天召开的省政府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经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发挥高层次人才作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落地的意见》已正式颁布实施。

  《意见》提出,实行科技成果产业化奖励制度,职务科技成果以股权方式投入,其作价出资额最高可占注册资本总额的70%。以技术转让方式将职务科技成果提供给他人实施转化的,成果完成人可享有不低于转让所得税后净收入20%的收益。以自行实施转化或以合作方式实施转化的企业、科研机构、高校在项目盈利后3至5年内,每年可从实施该项成果的税后净利润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用于奖励成果完成人。

  《意见》提出,鼓励高校、科研机构、国有企业等企事业单位科技人员,领办、创办科技企业、科技中介机构,按人事权限经批准同意后,可保留人事关系和编制3年。鼓励高校、科研机构、企业的高层次人才在合作研发项目和科技成果产业化期间交流兼职,允许兼职人员兼职兼薪。鼓励科技企业试行“期权期股”的办法,对为企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高层次人才执行股权激励。

  《意见》提出,激励企业成为科技成果转化的主体。大中型企业研发经费增幅必须高于年度销售收入增幅两个百分点以上;科技企业用于技术开发的费用占企业当年销售收入的比例原则上不得少于2.5%。凡研发经费占销售收入比重高于国家认定标准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创新型企业,其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超过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的部分,按其实际发生额的2%,给予不超过100万元奖励。

  《意见》提出,积极支持企业购买科技成果,对购买省内外高校、科研机构科技成果的我省企业,给予其技术交易额10%、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支持企业与高校和科研机构联合实施重大科技成果落地产业化,对承接高校、科研机构重大科技成果并在省内成功转化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企业,给予其项目投资额2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补助或贴息。

  《意见》还提出,支持企事业单位建立研发机构。对新建的省级各类重点实验室和研发、工程、技术中心,分别给予20万元奖励;对省级各类重点实验室和研发、工程、技术中心实行动态管理制度,制定考核办法,定期进行考核评价,考核优秀的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各类重点实验室和研发、工程、技术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3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牵头单位,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

责任编辑:强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