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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法》将修改 全国人大调研组抵我省听取意见建议
2012-08-02 20:23:23 来源:东北网  作者:孙佳薇 李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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座谈会现场,调研组听取修改《森林法》意见和建议。东北网记者 李博 摄

    东北网8月2日讯(黑龙江日报记者孙佳薇 东北网记者李博)2日下午,由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成玉率领的全国人大调研组,与我省人大及政府有关部门在哈尔滨举行座谈,就修改《森林法》听取意见和建议。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申立国主持座谈会。

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成玉在座谈会上讲话。东北网记者 李博 摄

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申立国主持座谈会。东北网记者 李博 摄

  我省有林地面积2080.3万公顷,约占全国有林地面积的12%,森林覆盖率45.7%,全省近85%的森林资源分布在西北部的大兴安岭、东北部的小兴安岭以及东南部山区的张广才岭、老爷岭和完达山三大林区,构成了华北地区乃至东北亚的天然生态屏障。2008年,省委省政府着眼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提出五年绿化龙江大地的目标和要求。目前,全省累计完成造林1700多万亩,超出规划任务的47.8%,全省生态环境得到了进一步改善,为我省乃至国家生态建设、生态安全、生态文明作出了巨大贡献。

  座谈中,省人大农林委员会、省林业厅、省森林工业总局、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的相关负责人,就我省国有林区林权制度改革和林权流转、如何进一步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现代化大农业的发展、实施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工作等方面情况作了汇报。与会代表就《森林法》的修改展开热烈讨论,提出许多建议。针对国有林区林权制度改革和林权流转的基本情况,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建议地方国有森林资源作为国有资产,在管理和处置上应在法律上明确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管理;国有森林资源资产在承包、出租、拍卖、合作、入股、转让等流转活动中,在法律上应明确依法依规进行资产核查、评估、拍卖,避免国有资产流失;对新的林权权利人或新产权主体在守法经营的同时,应享受国家、省以及各级政府所赋予林业的各种优惠政策和待遇,在法律层面应给予明确。

  李成玉表示,《森林法》于1984年立法,1998年修改过一次。十多年过去,林业生产的建设任务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国家大范围限制木材加工,把林业的生态效益放在首位,所以,在我国林业发展的现阶段,修改《森林法》、进行体制创新和进一步深化林业改革势在必行。国务院十分重视修改《森林法》工作,此次修改《森林法》调研的根本任务要突出林业的生态效益,要用法律的形式把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固定下来,探索国有林场和林区改革的路子。黑龙江省在国家林业建设和发展中占有非常重要的位置,国家的核心林区在黑龙江,在发展现代林业方面创造了不少好的经验和成绩,调研组将认真总结大家反映的意见和建议,提炼好经验,吸纳到调研成果中去,为修改好《森林法》、推动全国林业改革发展提供借鉴。

  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委员马昌裔、梁衡参加座谈。

责任编辑:彭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