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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市出台涉企行政执法行为规定 轻微违规及时整改不处罚
2012-08-15 11:31:05 来源:东北网-哈尔滨日报  作者:陈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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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8月15日讯 记者从近日召开的哈市市政府常务会议上获悉,《哈尔滨市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行为规定》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规定》针对哈市目前行政执法部门存在的乱检查、乱处罚、乱收费、乱摊派“四乱”问题,对涉企行政执法行为进行了规范。

  涉企检查分季度制定计划

  《规定》明确,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制定分季度进入企业例行行政执法检查工作计划,经行政执法部门法制机构审核后,报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并于每年3月、6月、9月、12月将下个季度的例行行政执法检查工作计划报同级改善经济发展环境办公室备案。

  《规定》同时明确,特殊情况需要立即对企业实施行政执法检查,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经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机构负责人同意后实施行政执法检查,并在检查后的5日内向行政执法部门法制机构备案,说明执法情况和处理意见。

  同一批次产品不得重复抽检

  根据《规定》,多个行政执法部门对同一企业同一行为实施行政执法检查或者其他可以联合行政执法检查的,由改善经济发展环境办公室确定一个行政执法部门牵头实施检查。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同一系统的上下级行政执法部门对同一企业同一行为不得重复行政执法检查。对同一批次产品,不得重复抽检。

  设立涉企执法检查登记簿

  《规定》明确,哈市改善经济发展环境办公室在企业设立涉企行政执法检查登记簿,记载来企检查行政执法部门、人员、时间、范围、事项等,行政执法人员进入企业实施行政执法检查应当登记并签字确认。行政执法人员对企业实施行政执法检查时应当携带行政执法检查工作记录本。行政执法人员对企业实施行政执法检查后,应当认真填写行政执法检查工作记录,并由行政执法人员、被检查对象签字确认。

  首次轻微违规及时整改不处罚

  《规定》要求,除安全生产、制售假劣食品药品、环境污染或者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处罚外,对企业首次属于非主观故意,且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以书面形式给予警告、教育,并下达《整改通知书》提出限期整改要求,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整改的,不予行政处罚。

  不得向执法部门下达罚款指标

  《规定》要求,各级行政机关不得向行政执法部门下达罚款、收费指标。行政执法部门不得向行政执法人员下达罚款、收费指标,不得将罚款、收费与行政执法人员考核、利益挂钩。

  为了有效减少行政执法部门以各种名目向企业摊派,增加企业经济负担行为发生,《规定》对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让企业购买指定服务、拉赞助、参加收费会议培训加入协会等7种增加企业经济负担行为,作出了禁止性规定。

  行政乱作为将被问责

  《规定》明确,对违反本规定的乱作为行为,依照《哈尔滨市行政问责规定》对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行政问责。

  为避免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不认真履行监管职责不作为行为发生,《规定》要求,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对涉及安全生产、制售假劣食品药品、环境污染或者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违法行为,应当依法查处而不查处,导致严重后果的,对部门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责任编辑:张广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