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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线电频率使用不得超10年
2012-08-21 16:05:57 来源:东北网-新晚报  作者:刘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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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8月21日讯 记者20日从省人大常委会获悉,为维护国家安全,有效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由省政府提交的《黑龙江省无线电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有望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上审议通过,我省无线电使用管理将有法可循。

  《条例》规定,使用无线电频率的单位和个人,应向省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分配、指配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分配、指配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和依据。无线电频率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使用期满需继续使用或终止使用的,应在届满30日前,向原分配、指配的无线电管理机构重新提出申请或办理注销手续。

  《条例》规定,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无线电频率占用费。不得擅自转让、出租、出借无线电频率,不得擅自扩大频率使用范围或者改变用途。

责任编辑:张广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