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分配和选举时间的决定
(2012年8月24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常办发[2011]3号和常办联字[2012]60号文件规定,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为589名,与十一届相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规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要求,省人大常委会对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分配和选举时间决定如下:
一、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分配
哈尔滨市97名,齐齐哈尔市53名,牡丹江市31名,佳木斯市26名,大庆市28名,鸡西市24名,双鸭山市17名,伊春市20名,七台河市12名,鹤岗市15名,黑河市19名,绥化市50名,大兴安岭地区10名,中国人民解放军驻黑龙江部队19名,其余168名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据法律规定另行分配。
二、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时间
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于2013年1月5日前选出。
责任编辑:杨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