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绥化10月12日讯 近日,安达市法院审理一起被告付某过失致人死亡案,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宣告缓刑5年。
2012年2月27日19时许,被告付某酒后驾驶自己的松花江面包车拉王某和徐某回家。当车行驶至安达市青肯泡乡正义村一屯砖路上时,将路人张某撞进路边排水沟内死亡,3人下车寻找没有看见被害人,付某驾车逃离现场。次日下午,付某到安达市交警大队投案自首。经鉴定,被害人张某生前头部受钝性外力作用致颅骨粉碎性骨折、主动脉破裂死亡。
责任编辑:强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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