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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户长期拖欠生活垃圾处理费 法院上门"强制执行"
2012-10-16 10:38:52 来源:东北网-双鸭山日报  作者:杨启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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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双鸭山10月16日讯 拖着600元的生活垃圾处理费不交,抱着侥幸心理总想赖过去,哪知等来的是法院上门强制执行。12日下午,一马路商户陈某,不但交了拖欠一年的生活垃圾处理费,还得另交1000元罚款和50元的法院执行费。近期,市尖山区人民法院法官和市环卫处收费二队的工作人员向市区内拒不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的业户送达了23份执行裁定书,剩余多次催缴费用未交的裁定书将在近期内陆续送达。

  享受服务就应缴费,然而我市个别经营业户和居民在享受城市卫生服务的同时,缺乏相关法律意识,长期拒不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市环境卫生管理处收费二队日前将部分“老赖”诉至市尖山区人民法院。

  据市环境卫生管理处收费二队队长李德忠介绍,从今年年初至今,故意长期拖欠生活垃圾处理费的个体经营业户有37余家。收费人员曾先后对这些欠费的商户和小区居民业户下发了《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催缴通知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但仍有部分业户仍不缴费。市环卫处只好将这些商户和业户诉至法院。

  记者在市环卫处了解到,生活垃圾处理费用于城市环境卫生基础设施的建设,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可有些商户交费意识不强,拒不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甚至殴打漫骂收费人员,导致卫生费不能正常收缴,严重影响我市环卫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省政府的有关规定,我们将拒缴生活垃圾处理费者送上法庭,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尖山区人民法院合议庭经审查认为,市环卫处收费二队下发的“双环缴费字第54号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催缴通知书及双环罚字第3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双鸭山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欠费业户在法定期限内对限期交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决定书未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未自动履行限期交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决定书中所规定的交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义务,遂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责任编辑:关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