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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市市民利用公用器材锻炼受伤须有明确责任人
2012-10-22 11:29:16 来源:哈尔滨新闻网  作者:董艳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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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10月22日讯 近日,经市政府第十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我市将对原《哈尔滨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进行修订,新的《哈尔滨市全民健身条例(修订草案)》中规定,市民在利用公共体育设施锻炼时受伤,须有明确的责任人。

  据悉,《条例(修订草案)》规定,公共体育设施应当明确管理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管理责任单位无法确定的,该公共体育设施的产权人为管理单位。其中,利用体育彩票公益金和社会捐赠建设的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或者受赠单位是管理责任单位;无法确定管理责任单位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委托该公共体育设施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负责日常管理和维护。

  针对漂流、滑水、攀岩、游泳等具有高危险性的项目,《条例(修订草案)》明确了经营者的管理责任:经营中发生安全事故的,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并立即向当地区、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体育行政部门报告。

  此外,《条例(修订草案)》规定,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公益性的滑冰场,免费向社会开放。

责任编辑:强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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