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11月9日讯 一只小小的摄像头,犹如一只永不休息的“火眼金睛”,兢兢业业地实施着监控职能,在自己的责任范围内,记录着动态的人来车往,静态的一草一木。
小小摄像头,就像个怒目金刚,伫立在闹市街头,犯罪分子见到它心惊胆战,躲得远远的;而市民百姓见到它,则心里踏实,日子过得更安稳。
在我市的主城区,目前有一万余只摄像头,每天在不眨眼地工作着。
11月1日,在大庆市高新区大商新玛特门前,由市公安局、萨尔图公安分局、东安公安分局、高新公安分局、铁人公安分局共同举办活动,宣传《黑龙江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
记者采访时,市政府法制办李晓波副主任介绍:“《条例》明确规定了广场、公园、城市主要道路等公共场所应当安装电子监控设施。”
记录保存30天丢损数据将受罚
百姓最关心的是,摄像头的监控录像能留存多长时间?有的物业说监控录像只能保存一周或者根本看不清楚,那么《条例》规定监控信息到底该保留多少天?
记者采访了市公安局科技信息化处技防办许继轶主任。许主任介绍说,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获取的视频、音频信息资料留存时限不得少于30天。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运营服务单位应当保证系统安全有效,如有违反,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造成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这以后,如果您的车在小区里被划了,或是家中失窃了,物业就不能再说:“对不起,我们的监控录像只能保存一周。”因为按照《条例》规定,公共场所监控录像应当保存30天,否则将受处罚。
这些区域必须安装监控设备
在电子大市场上,摄像头和监控设备琳琅满目,市民是否可以随便购买,任意找人实施安装?监控摄像头的安装是否有禁区?
《条例》中明确规定广场、公园、城市主要道路、轨道交通、城市地下通道、过街天桥、隧道、大型桥梁、高速公路等社会公共区域,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场所和部位应当安装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或者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合法安装。
城市主要道路、广场、政府的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等社会公共区域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建设,其他单位或者场所重要部位和交通工具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由所属单位或者责任单位负责建设。
许主任介绍,按照规定,个人、企业有安装需求的,须向公安机关申请,进行方案论证、备案,经公安机关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应安装监控而未安装,逾期不改的,处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擅自拆除、损坏系统设备、设施,擅自改变用途和使用范围,擅自删除、修改、破坏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运行程序或记录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社会公共区域的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提出,报本级人民政府确定。
这些区域严禁安装监控设备
屡屡发生的偷窥事件,令人们“谈监控”色变,尤其是宾馆客房、浴池更衣室等涉及人身隐私方面,更是避之不及。
许主任介绍,宾馆客房和公共宿舍、浴室、更衣室、卫生间等涉及他人隐私的场所,禁止安装视频和音频监控系统。
如果您去浴池洗澡时,发现更衣室里安装了监控器,您可举报,经营者将受到处罚,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销售须备案安装地点要有标志
据许主任介绍,在我市销售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须持下列材料,到当地公安机关备案:(一)营业执照;(二)销售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目录及售后服务承诺;(三)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书、安全认证证书或者生产登记批准书;(四)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我们在公共场所内活动,怎样才能知道附近有没有技防系统?
据介绍,在公共场所安装具有视频监控功能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当设置明显的标志。未按规定设立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能随意调取否则可能被追责
市民的财物失窃,或者财务受到损失,能自己去调取监控资料吗?
许主任介绍: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调取监控录像,只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才可以。同时,《条例》规定,公安机关在调取监控录像时需要符合以下规定:(一)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二)出示工作证件和单位证明文件;(三)履行相关登记手续。
市民担心的是,监控摄像头这么多,个人隐私被泄露怎么办?
许主任说,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严禁非法使用、传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信息资料,不得隐匿、删改、毁弃安全技术防范系统采集的信息资料,严禁通过其他方式违法使用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信息。
根据规定,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泄露、传播合法获取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及用户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