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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远县“10·19”事件调查组回应称徐学伟坠亡系自杀
2012-12-17 16:11:26 来源:东北网  作者:赵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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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抚远12月17日讯 (记者 赵海) 黑龙江省抚远县伟华嘉园项目部负责人在县行政中心办公楼坠亡一事经当地有关部门确认,徐学伟系跳楼自杀。针对其家属对公安机关做出的调查结论提出的质疑,抚远县“10·19”事件调查及善后处理领导小组12月17日回应东北网,称目前正在进一步处理这起事件,将及时通报事态进展情况。

  徐学伟系佳木斯万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抚远县伟华嘉园项目部总经理。2012年10月19日15时左右,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到报警,抚远县行政中心办公楼内有人跳楼。该县公安局立即组织相关人员出警赶赴现场,在保护现场、调查、勘查、检验的同时开展救援,将伤者抬至“120”急救车送往医院。当时正在一线村屯组织秋收的县委书记、县长以及相关人员及时赶赴医院组织抢救。经抢救无效徐学伟死亡。

  事发当日,抚远县紧急召开县委常委会,听取了相关部门的简要汇报并做出决定,要求本着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依法处理此事,成立“10·19事件”调查及善后处理领导小组。10月19日晚,调查小组组长、副组长及相关成员会见了死者家属,向家属通报了常委会的决定,并听取了家属意见。10月20日上午,县委书记、县长及“10·19事件”调查及善后处理领导小组成员同死者家属见面,对家属表示慰问,并听取了家属的意见和要求。10月23日,省公安厅刑事技术总队3名同志来到县公安局,指导事件调查。11月1日下午,县公安局对此事件调查得出结论并公布认定报告,调查结果显示“徐学伟系跳楼自杀身亡”。

  11月2日上午,调查组向死者亲属通报了公安机关的调查结果,家属对鉴定结果提出异议。对于家属提出的异议,调查组负责人表示,“10·19”事件的处理依法进行,《抚远县公安局关于徐学伟非正常死亡的调查结论》是公安机关对该事件能否作为刑事案件立案的结论。县委、县政府没有法律依据,依职权撤销。家属对此结论(包括有关刑事技术鉴定)有异议,建议可依据《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向公安机关申请复议或者申请补充鉴定、重新鉴定。

  徐学伟家属对公安机关做出的调查结论的证据、鉴定的有关材料不公开提出质疑。对此,调查组称抚远县公安局作出的徐学伟自杀死亡事件的调查经过,包括如何开展工作等,已告诉徐的家属,鉴定结论目前已给其家属复印件并供其查阅。依据公安机关办理案件规定,证人证言需要保密、隐私的,只能由检察机关、法院、和上级公安机关调阅,其他证据均可直接对其家属或者社会公布。当事人家属对公安机关调查有异议,可向其上级申请复查。

责任编辑:张隽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