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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4月1日施行
2013-03-13 09:54:51 来源:生活报  作者:于海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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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活报3月13日讯 近日,我省出台《黑龙江省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并于4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不依法支付国家赔偿费用的,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赔偿费用由各级人民政府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分级负担。赔偿请求人申请支付国家赔偿费用的,应当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与申请有关生效的判决书、复议决定书、赔偿决定书或者调解书以及赔偿请求人的身份证明。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受理赔偿请求人支付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依照预算管理权限向有关财政部门提出支付国家赔偿费用的书面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