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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市半数以上不同意房屋补偿方案应修改
2013-04-03 08:54:27 来源:生活报  作者:徐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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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活报4月3日讯 2日,哈市政府法制办公布了《哈尔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征求意见稿),在房屋征收计划、征收补偿和评估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意见稿中提出,半数以上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补偿方案须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规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房屋征收补偿的目的、法律依据;房屋征收范围;房屋征收补偿方式、标准、计算方法;奖励和补助标准;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基本情况;房屋征收补偿的签约期限;搬迁过渡方式、期限等有关事项。

  征收补偿方案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因旧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半数以上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区、县(市)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被征收人对修改后的征收补偿方案同意率低于百分之八十的,不得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擅降补偿标准将问责

  征求意见稿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及有关行政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行政问责:未纳入房屋征收计划,擅自实施房屋征收的;违反规定在暂停期限内擅自办理相关手续的;未按照规定选定评估机构或者房屋拆除单位的;调查登记结果不实,造成不良后果的;擅自提高或者降低补偿、奖励、补助、优待标准的;未按照规定提供产权调换房屋的;违反公开自选房号规定选取产权调换房屋的;违反规定作出补偿决定的;与被征收人恶意串通,骗取补偿款的;其他应当予以问责的情形。

  严惩暴力强迁

  征求意见稿规定,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制假造假、骗取补偿或者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民可登录哈市政府法制信息网查看全文,欢迎提出宝贵意见或建议。征求意见4月8日截止。

  网址://www.hrblaw.gov.cn

  地址:哈市松北区世纪大道1号哈市政府法制办城乡建设立法处

  邮编:150021

  传真:86772032

  电子邮箱:hrb4920@163.com

责任编辑:张隽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