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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改革步伐 保障用地需求——访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杨志伟
2013-04-19 09:06:23 来源:黑龙江日报  作者:陈明 谭迎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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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日报4月19日讯 深化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是我省开展现代农业综合配套改革试验的主要任务之一。如何在全力保障试验区用地需求的同时创新耕地保护机制?怎样规范推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建设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建立适合现代农业综合配套改革试验需要的农村宅基地有序退出机制,尚需做出哪些努力?针对这些问题,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杨志伟接受了记者采访。

  三个优先保障试验区用地需求

  杨志伟说,我省将实行差别化管理的用地政策,在三个方面优先保障现代农业配套改革试验区的用地需求。

  在土地规划和建设用地年度计划上优先安排。根据试验区建设规划,争取国家允许我省对试验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进行适当修改,以适应试验区发展需要。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上给予大力支持,优先保障试验区建设用地需求。

  在用地政策上优先保障。缩小农用地转用审批范围。对现代化农业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所涉及到的水利工程中的水面用地、设施农业用地,以及公路、铁路两侧的护路林地等,拟采取只征不转的方式,即只办理土地征收手续,不办理转用手续。对现代农业综合配套改革试验中的重点建设项目涉及征占土地的,可比照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实行单体工程先行用地政策。对耕地占补平衡有困难的地区,探索建立异地占补平衡的新机制。

  对现代农业用地优先审批。建立绿色通道制度,探索将现行省、市、县三级政府进行用地审批方式简化为由县(市)直接呈报省政府审批,减少审核层级和环节。

  深化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改革

  杨志伟介绍,此次开展现代农业综合配套改革试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改革,也是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重点内容。我省将依据国家有关精神,制定一些具有突破性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制度和机制。

  鼓励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合法流转。除宅基地、集体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凡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取得并已经确权为经营性的集体建设用地,可采用出让、转让等多种方式有偿使用和流转。

  保障农民合法权益。经批准占用的农村集体土地建设非公益性项目,允许农民依法通过多种方式参与开发经营,从中受益。

  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必须通过统一有形的土地市场、以公开规范的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与国有土地享有平等权益。

  严格土地征收管理创新耕地保护机制

  在保障建设用地的同时,我省还要严格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管理,完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探索创新耕地保护机制,杨志伟说。

  缩小征收范围。在村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涉及占用集体土地的,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采取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必须严格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严格执行征地区片价补偿标准,实行被征地农民社保费用与区片价相分离,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得到长期的保障。

  建立耕地保护奖励和补偿机制。重点探索建立耕地保护基金奖励制度,对完成保护耕地责任目标任务的,对基层政府、单位和个人进行资金补贴和奖励。对没有完成目标的,核减年度用地计划,绩效考核一票否决。

  积极探索农村宅基地有序退出机制

  杨志伟认为,建设农村宅基地退出机制,是随着城镇化的深入推进,农村人口向城镇集中过程中必须解决的问题。他说,围绕推进城镇化建设,我省在农村宅基地退出方面进行了一些探索和实践。主要是在农垦地区,结合撤队并点,通过实施土地综合整治,通过拆旧建新,把原有的宅基地退出来,复垦成耕地。近5年来,农垦地区共撤队并点1183个,通过土地整治,共复垦855个,新增耕地19.5万亩,实现了“农村增地、农业增粮、农民增收”的多赢效果。

  为了适应现代农业综合配套改革和城镇化建设的需要,我省将探索建立适合省情实际的农村宅基地有序退出机制。重点是出台“鼓励在城镇稳定就业和居住的农民家庭退出宅基地使用权”。要坚持三个原则:一是农民自愿;二是采取有偿的方式退出,保证农民利益;三是先行试点,稳步推进。

  杨志伟说,开展现代农业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是一项全新的任务。下一步,国土部门将按照省委省政府的统一要求,抓紧研究制定一整套深入推进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具体政策和措施,特别是在机制和制度建设上争取有所突破,以更好地服务和保障全省现代农业综合配套改革试验的顺利实施。

责任编辑:张隽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