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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条例(草案):从江河取水也交费
2013-04-27 09:20:43 来源:东北网-哈尔滨日报  作者:王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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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4月27日讯 过度开采地下水、浪费水资源、不按标准排污等情况将被依法制裁。26日,《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条例(草案)》提交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该《条例(草案)》对合理有效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水资源进行了明确规定。

  禁止影响水工程的打井

  水工程,是指在江河、湖泊和地下水源上开发、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水资源的各类工程。

  《条例(草案)》明确了建设水工程应当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实行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规定,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告。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

  擅自取水最高罚10万元

  《条例(草案)》规定,开采地下水应当符合地下水区划,在地下水超采区应当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原则上不得新增地下取水,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严禁取用地下水。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向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用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家庭生活和零星饲养畜禽少量取水以及为保障矿井安全、农业抗旱等临时应急取水等情形,不需申领许可和缴纳水资源费。

  擅自取水的,将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饮用水源保护区禁设排污口

  《条例(草案)》细化了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规定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划定水功能区,核定该水域的纳污能力、提出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严格执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并对水功能区的水质、水量状况进行监测。为保障居民饮用水安全,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

责任编辑:吕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