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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每家看守所都将设法律援助站
2013-05-07 09:53:09 来源:大庆网  作者:陈春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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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5月7日讯 5月6日,市司法局与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联合制定印发了《关于加强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在黑龙江省尚属首次。意见中要求,大庆9家看守所,均要在今年6月底前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便于在押人员家属申请法律援助。此外,免收法律援助律师复制卷宗费、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在意见中也有具体规定。更为可贵的是,对刑事援助案件的管辖方面,大庆也首次有了明确规定。

  6月底实现看守所“法援”全覆盖

  为畅通刑事法律援助的申请渠道,《意见》要求司法行政机关在6月底前,在全市各看守所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实现看守所法律援助全覆盖。

  工作站负责有关刑事法律援助的沟通、协调、联络工作;同时要求法律援助机构要向看守所法律援助工作站派驻律师,定期值班,免费为在押人员提供法律咨询,看守所要为值班律师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免收“法援”律师复制卷宗费

  为切实提高刑事案件的办理质量,《意见》要求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积极支持律师开展法律援助工作,保障律师依法行使各项诉讼权利,并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免收法律援助律师复制卷宗材料费用。

  同时,要求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援助中心要加强对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指导和监督。

  “公、检、法、司”定期集体办公

  为保障刑事法律援助的顺利开展,《意见》还要求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总结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推进刑事法律援助工作扎实开展。

  确定“援助”案件管辖权

  《意见》从实际出发,对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管辖作出了明确规定。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以及市公安机关、市人民检察院、市中级人民法院办理的刑事案件,由市法律援助中心依法为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

  各县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的刑事案件,由所在地的县区法律援助中心依法为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

  市法律援助中心副主任范洪庆说,《意见》的出台和实施对于大庆全面贯彻国家有关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各项规定,维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权、促进司法公正将产生重要的推动作用。

责任编辑:吕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