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5月14日讯 员工提出辞职,单位进行了挽留;当双方达成新的协议,员工继续工作时,单位又反悔了……近日,省劳动仲裁委仲裁该员工继续留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效。
2011年11月,郭先生与某销售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工作岗位为哈市分支机构销售经理。去年5月,销售公司领导到哈尔滨店巡查,与郭先生发生了意见分岐。
当天,郭先生给公司总部发出一封辞职信。总部收到邮件后派人与郭先生谈话,挽留其继续留在公司工作,最终双方达成了继续工作的协议。
3天后,郭先生却收到了总部人事处发出的一份同意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信函。郭先生认为,他已表达了收回辞呈的意愿,且已与总部达成继续工作的协议,人事处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不符合法律规定。
省劳动仲裁委认为,该公司管理混乱的责任应由其自身承担,不能转嫁到劳动者身上,裁决郭先生继续留在公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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