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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少写“按期”两个字 欠钱不还担保人竟免责
2013-05-18 10:58:03 来源:东北网-新晚报  作者:董艳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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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5月18日讯 近日,市仲裁委员会审理了一起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件。因为借条上没写明担保人应承担的代还款责任,追讨10万元欠款难了。

  2010年8月,王先生向张先生借款10万元,请李先生担保,并在保证书中写明“若王先生不能还款,愿代为履行”。后来,王先生去了外省,张先生找不到他,就直接申请仲裁,要求担保人李先生代为偿还这10万元。

  仲裁庭认为,李先生在保证书中写明“若王先生不能还款,愿代为履行”,“不能还款”并不是指到期后不还款、不履行,而是指“不能”,即没有财产还款。

  在什么情况下才“不能还款”呢?只能是在债权人向债务人请求履行债务,并就债务人的财产诉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了债务人的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时,才能称为“不能履行”。

  倘若债务人具有一定的财产可以用来清偿全部或部分债务,则不能称其为“不能履行”。相反,如果保证书中的约定为“若王先生不能按期还款,愿代为履行”,则担保人应当承担代还。

  张先生不能直接向李先生主张权利,而应当先向王先生要钱,仲裁庭最后裁决驳回申请人张先生的仲裁申请。

责任编辑:孙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