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 东北网  >  东北网黑龙江  >  黑龙江综合  >  文卫·体育  >  文卫
搜 索
哈市城镇职工医保特殊慢性病18日起复检 指定10所医院
2013-06-07 09:39:19 来源:生活报  作者:张洁
关注东北网
微博
Qzone

  生活报6月7日讯 记者日前从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为减轻特殊慢性病患者的个人负担,哈市将于18日至30日(周六、周日不休息)开展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2013年度特殊慢性病复检工作,此次复检对象为2007年、2009年和2011年开始享受慢性病待遇至今的特殊慢性病患者,复检地点为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四医院等10所医院。此次复检将由指定的复检医院按照规定收取包含会诊费和体检费在内的复检费共30元。在规定时间内未及时参加复检的患者,将不再继续享受相应病种的特殊慢性病待遇。

  此次特殊慢性病复检主要包括身份认证和病情鉴定,即对已享受待遇的特殊慢性病患者进行身份审验;同时,通过结合患者病情及近期的住院或门诊病历,按诊断标准进行审验鉴定。参加复检患者需提供包括本人身份证原件和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本人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一张,以及与本人病情相关的近期住院病历复印件(加盖专用章)或门诊病历及其他相关医学辅助检查材料。

  70周岁以上的慢性病患者,及因瘫痪卧床不起等原因不能正常参加复检的往诊申报患者,可委托代办人携带复检材料和户口本原件到复检定点医院进行病历审验及身份认证。符合本次复检条件的患者,申报增加慢性病病种待遇的,需在本次合并复检,下次复检时间为2015年。因欠费或其他原因导致停保的慢性病患者,可以进行复检,复检通过的患者,待单位或个人补齐欠缴医疗保险费用并恢复医疗保险待遇后,再享受相应的待遇。

  复检流程

  工作人员通过特殊慢性病复检程序对社会保障卡进行读取识别,对符合复检要求的打印《哈尔滨市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鉴定复检表》及复检通知单

  录入

  工作人员对复检患者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审验,核对证件,粘贴照片,建立复检档案

  审验

  已建立复检档案的患者需缴纳相应的复检鉴定费用

  交费

  工作人员根据患者的复检病种引导至相应科系,由鉴定专家进行现场鉴定

  鉴定

  7月9日后,患者可通过复检医院、12333咨询热线、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哈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服务大厅自助查询机等方式查询复检结果

  查询

  哈市城镇职工医保特殊慢性病复检地点

  1、哈医大四院

  (已享受慢性病待遇的肝、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患者指定医院,南岗区颐园街37号,0451-82576518)

  2、黑龙江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二医院

  (限系统性红斑狼疮患者,南岗区果戈里大街411号,0451-87090233)

  3、哈尔滨市第一医院

  (限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肝豆状核变性患者,道里区地段街151号,0451-84883047)

  4、哈尔滨市第二医院

  (道外区卫星路38号,0451-55601245)

  5、哈尔滨市第四医院

  (道外区靖宇街119号,0451-88029830、88029617)

  6、哈尔滨市中医医院

  (道里区建国街副270号,0451-88029238)

  7、哈尔滨二四二医院一门诊体检站

  (平房区集智街31号,0451-86598230,86598021)

  8、省红十字医院(香坊区和兴路32号,0451-82130275)

  9、哈尔滨市传染病院

  (限肝硬化失代偿期患者,香坊区公滨路309号,0451-55602398)

  10、哈尔滨市第一专科医院

  (限精神分裂症患者,道外区宏伟路217号,0451-824219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