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24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鉴于刘洁同志已向黑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辞职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经黑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决定接受刘洁同志辞去黑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并报黑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备案。
责任编辑:杨禹
(2013年6月24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鉴于刘洁同志已向黑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辞职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经黑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决定接受刘洁同志辞去黑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并报黑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