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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分析煤矿企业劳动争议执行案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
2013-07-17 09:43:39 来源:东北网  作者:索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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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区法院分析当前煤矿企业劳动争议执行案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

  我院辖区内地方煤矿企业有20余户,自去年峻源煤矿发生透水事故后,我市的地方煤矿始终处于停产状态,至今煤矿未复工生产。当前,我院未执行涉及煤矿企业劳动争议执行案件已达91件,执行金额总计924万余元,在全市数量最多。针对这些未执行的劳动争议案件,院党组高度重视,召开专门会议,分析这些案件的现状、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对策,并形成了《兴安区法院关于当前辖区内煤矿企业劳动争议执行案件情况报告》及未执结的劳动争议案件明细表,分别向区委、区政府、区人大及区政协主要领导作了汇报,请他们在煤矿企业整顿验收时予以考虑,敦促企业依法履行法定义务,并督促煤矿企业投资人及法定代表人积极配合、支持法院的执行工作。我们在办理劳动争议执行案件过程中发现存在以下问题:

  一、申请执行人存在的困难问题

  在90余名申请执行人中,多数为弱势群体,有的因受伤已没有再就业的能力;有的伤未痊愈,需再次手术和后续治疗等;有的妻子临产,无钱住院;有的家庭特别困难,孩子无钱交学费,有的生活无保障等等。他们多次到法院要求尽快执行,也有些当事人产生上访的苗头和想法极可能诱发社会不稳定因素。

  二、煤矿企业自身存在的问题

  一是个别矿主或投资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法律意识淡薄、安全观念不强,对企业的安全投入、安全培训、安全生产做的不好,还不能严格防范、杜绝、减少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给企业自身和社会带来不应有的损失和不良影响。

  二是企业一旦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不能妥善做好事故矿工的治疗及安排好生活,使矿工及家属感受不到企业对他们的关怀。

  三是对申请进入劳动仲裁程序的案件,不积极配合、支持劳动仲裁机关的工作,未能及时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关材料,不能主动与受伤职工进行和解,以争取在仲裁机关的调解下,达成谅解。

  四是一些矿主对个别案件的工伤认定和裁决结果有异议,但不在法定的期限内提出,正确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是采取抗拒执行的方法,不主动履行法律义务,怠于执行、抗拒执行、逃避执行。

  五是还有个别矿主认为自己是区属的骨干企业、纳税大户,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等特殊身份,将自身凌驾于法律之上,法院传唤不到庭,判决、调解拒不执行,在人民群众中和社会上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

  针对上述问题,我院提出如下建议:一是做好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被执行企业的思想工作,督促其积极妥善做好事故矿工的治疗及生活工作,先行支付申请执行人部分款项,解当事人燃眉之急;二是对涉及煤矿企业的劳动争议仲裁案件执行情况及时向党委、人大、政协、政法委和政府部门进行书面汇报,具体汇报案件及相关情况,并提出建议,争取他们的领导与支持。对被执行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为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请他们协助、督促被执行人予以执行;三是对不支持、配合法院执行工作,有能力,拒不履行生效裁决的被执行人,在宣讲法律知识,劝说无效的情况下,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罚款或拘留;四是针对劳动争议仲裁案件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召集煤矿企业负责人进行通报,并提出司法建议。

责任编辑:王凌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