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报7月27日讯 26日,记者从哈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了解到,该局近日发布了《关于加强我市政府组织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的通知》,本月起,哈市两类符合条件的经济适用住房,可以按市场价格出售。
经房出售条件:
1.居民于2005年6月9日之前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且已经取得该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可按市场价格出售;
2.2005年6月9日后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已满5年(含5年)的,可按市场价格出售;
3.2005年6月9日后购买、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未满5年的,只可出售给符合经适房购买条件的申请人,出售单价不得高于出售时同地段经济适用住房单价,不得按市场价格出售;
4.对于政策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或转让具体规定将另行制定。
政策建设的经适房交易
办理程序:
申请:购房人向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进行复核。对符合上市交易或转让条件的,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出具书面意见;
缴纳价款:购房人到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所在地的国土管理部门,按照房屋坐落宗地的基准地价的10%,缴纳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
交易或转让:购房人凭国土部门出具的缴款票据,以及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出具书面意见,到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办理房产转移登记。
责任编辑:关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