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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立案前财产保全有新规 哈仲七月仲裁标的近五千万
2013-08-01 17:30:56 来源:东北网  作者:夏世超 李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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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8月1日讯 (夏世超记者李博) 由于今年1月1日修改实施的新民诉法明确规定了仲裁立案前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记者从哈尔滨仲裁委员会了解到,该委接待的有关仲裁前财产保全事宜咨询数量逐渐增多,7月体现更为明显。

  7月,哈尔滨仲裁委员会共受理案件24件(不含分支机构),涉案标的近五千万。在7月受理案件中,招标代理合同纠纷8件,建设工程合同纠纷5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5件,买卖合同纠纷2件,其他纠纷4件。同时,本月审结案件14件,其中裁决6件,和解撤案及调解8件,调解率57.14%,与上月相比略有上升。

  哈尔滨仲裁委员会相关人士介绍,仲裁法对申请仲裁前是否可以进行证据和财产保全则未作规定,修改后的民诉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据表示,新民诉法修改后的这一规定弥补了仲裁法规定的漏洞,使得仲裁案件的当事人也可以在立案前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可以有效防止对方当事人在案件审理期间处分用以执行的财产,防止纠纷扩大,并能保障生效仲裁裁决得到执行。该规定标志着仲裁在证据和财产保全方面与民事诉讼完全一致。有了这个规定,当事人就可以放心地选择仲裁方式来解决民商事纠纷,而不必担心仲裁裁决之后其权益难以实现。

责任编辑:关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