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8月25日讯(记者 张强) 近日,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出台了《黑龙江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评分办法》(以下简称《评分办法》)。据悉,年度考核结果将作为对各地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不合格地区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不合格且整改不到位或因工作不力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由监察机关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据了解,《评分办法》是依据全省4项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减排“刚性”指标而量化制定的。在“十二五”期间,将依照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完成情况实行百分制考核。《评分办法》规定的考核基础分值为100分,采用加分制和扣分制并行的方式进行评分。得分在85分及以上为优秀;75分—84分为良好;60分—74分为合格;低于60分为不合格。
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对各市(地)政府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完成情况的考核结果,将作为对各地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纳入省委、省政府对各地区的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并对考核结果进行通报。
对考核结果为良好以上的地区,省环保厅联合发改委、财政厅、住建厅等部门优先加大对该地区环境基础设施、污染治理和环保能力建设的支持力度。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地区,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省环保厅会同有关部门,暂停该地区、有关企业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暂停安排该地区省级污染治理和减排专项资金,撤消省授予该地区环境保护方面的荣誉称号,对领导干部参加各种评优予以环境保护“一票否决”。由省监察厅会同省环保厅依照减排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通报批评、约谈、诫勉谈话等。对考核不合格且整改不到位或因工作不力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由监察机关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