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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后搭建简易房铁皮棚子 邻居家房屋常年潮湿
2013-09-09 16:18:08 来源:东北网  作者:索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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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9月9日讯 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一起排除妨碍纠纷案件,被告王某未经原告李某同意,在原告房屋后搭建简易房及铁皮棚子,造成原告房屋常年潮湿,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拆除其所搭的建筑物,法院判令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拆除搭在原告李某房屋后墙及东山上的简易房屋及铁皮棚子。

  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系前后邻居,中间隔一村内柏油路。原告李某所在村于1993年进行了村庄规划。经原告申请,1993年兴安区人民政府给原告颁发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原告在此宅基地上建造了房屋及院落。被告王某在原告所建堂屋后墙搭建简易房,其中该简易房南墙直接使用原告的堂屋后墙,造成原告房屋里面潮湿。另外被告还直接利用原告的堂屋东山搭一铁皮棚子,每逢下雨造成原告房屋东山墙潮湿。此事发生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要求被告拆除其所搭的简易房及铁皮棚子,被告以此宅基地过去为其所有为由拒绝拆除。被告在此次民事诉讼过程中对原告的土地使用证提出异议并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依法撤销原告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兴安区法院作出行政裁定书,驳回了被告王某的起诉,该裁定书已生效。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人损害。现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在原告的房屋后墙及东山上搭建简易房屋及铁皮棚子并造成原告房屋内潮湿及房屋使用寿命缩短,被告的行为已构成对原告房屋的侵害,故原告李某要求被告王某拆除其所搭简易房屋及铁皮棚子的诉讼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所辩原告所建房屋占用是其家的土地及所建房屋未占用原告家的土地未提供相关证据加以证明,法院不予支持。

责任编辑:王凌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