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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结“零负团费” 导游收回扣可按商业贿赂定罪
2013-09-13 09:26:29 来源:生活报  作者:王晓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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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活报9月13日讯 昨日,黑龙江省旅游局从北京邀请了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刘锋和国家旅游局配合全国人大财经委起草《旅游法》特邀专家组核心成员申海恩两位专家,为全省旅游系统详解《旅游法》。刘锋首先进行了题为“《旅游法》给力黑龙江旅游创新发展”的演讲,而申海恩进行了题为“《旅游法》的制定、实施及其对旅游行业监管的影响”的演讲,就消费者和冰城旅游业内人士关心的问题解读了《旅游法》。

  解读1:

  零负团费成旅游业内部“病态”交易

  申海恩说,“零负团费”走入公众视线之后,最流行的解读是,旅游者所参加的团队是低价的、甚至是不收团费的,似乎“零负团费”使得旅行社做了亏本生意,旅游者占了便宜。申海恩表示,所谓“零负团费”,是指地接社、导游等本应收到组团社、旅行社拨付的旅游费用而未收到,甚至需向组团社、旅行社交纳费用“买团”,而导致地接社、导游等的团费收入是“零”或“负”的现象。“零负团费”出现的根源在于,地接社或导游之间的恶性竞争:导游借诱骗、强迫旅游者购物、参加另行付费项目而获得高额的回扣、佣金等不正当利益,为争夺更多客源而放弃组团社、旅行社应支付给自己的导游服务费、甚至团费,进而演变为不但不与旅行社争夺团费,反而向旅行社交纳买团费的病态交易方式。

  解读2:

  今后导游收回扣可按商业贿赂定罪

  申海恩表示,自“零负团费”兴起至今已数十年,早已超出任何旅行社、导游的控制之外,形成了旅游市场的“行规”、“潜规则”,然而,在这个“潜规则”中,没有赢家:组团社因旅游服务品质下降而商誉受损,旅游者数量下降、业绩下滑。地接社因市场竞争而不得不拿出越来越多的买团费,导游人员不仅违背自己的职业良知、遭受内心的谴责,而且也越来越面临因触犯《刑法》、构成商业贿赂罪,而锒铛入狱的危险。

  据申教授介绍,购物店回扣问题在《旅游法》第三条第二款说明,对合法购物点,不能指定购物点,也不能安排购物项目,除非是旅游者主动提出购物要求。对于非法购物点向旅行社或导游进行回扣,这种行为严重的话就成为了商业贿赂罪,购物点是行贿方。“今后导游收受5000元至20000元,属于数额较大商务贿赂,依法可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申海恩说。

  解读3:

  遇强迫消费可要求旅行社退货

  申海恩说,首先,从组团社招徕旅游者的角度入手,禁止旅行社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这是从交易的起点对“零负团费”进行的规制。

  第二,为了解决导游、领队人员为稻粱谋的后顾之忧,规定了旅行社应当订立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

  第三,为了避免组团社、旅行社强迫地接社、导游人员接受“零负团费”的潜规则,分别规定了不得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任何费用、向地接社支付不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费用。这是从组团社、地接社和导游人员内部关系来规制。

  第四,规范导游、领队人员的行为,禁止收取小费、禁止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禁止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禁止收受旅游经营者的贿赂。这是从“零负团费”所谓“填坑”的来源来遏制。

  第五,在发生诱骗、强迫与变相强迫的时候,可以要求旅行社退货并垫付退货款,退还另行付费项目费用。这是从交易结束以后的纠纷处理角度来进行的规制。

  第六,规定组团社要对地接社的违约、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情况承担责任。这是从责任承担的角度规制组团社,使其不敢轻易接受“零负团费”。

  解读4:

  购物要消费者签合同“同意”

  今天在现场,旅行社负责人关心的主要问题,主要集中在《旅游法》第四章第三十五条:“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因为这条关系到旅行社的切身利益,如果碰到参团旅游完不满意故意要求退钱的团队,我们的团款退是不退?”哈青旅的安郁忠副总经理一直有这样的疑问,而今天,他在会场首先提出了这个疑问,申海恩教授表示,这种情况需要凭合同,首先行程不能是旅行社指定的,其次如果游客全部签协议同意,一般情况下,旅行社不需要赔付。

  解读5:

  看似团费在涨实则价格理性回归

  申海恩教授表示,很多游客看到团费在上涨,实际上是价格的理性回归。“旅游者树立一个自我保护的观念,是一种奢侈消费,在正常的生活之外,有多余的资金才能享受到旅行的乐趣,就此来看,旅游者不能贪图便宜,这样的消费观念要建立起来,从根本上杜绝贪图小便宜。不能单一看价格,还要看市场评价和行程细节。此外就是旅游合同,在有纠纷时可以做依据。在旅游中产生纠纷,要尽量保留证据,例如录音摄像等,以事实为目的。”申海恩说。

  解读6:

  避免互相推诿责任主管部门更明确

  记者在《旅游法》第九章法律责任中看到,“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申海恩教授告诉记者,本部《旅游法》中将原来规定中“相关部门”等字样进行了进一步明晰,“原来法规中写的相关部门,经常导致各部门间互相推诿责任,而新法中明确写明了部门的名称,是哪个部门的问题,就由哪个部门来处理,非常明确。”申海恩说。

责任编辑:王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