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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出台新“工业17条”普惠制、市场化等内容成亮点
2013-11-16 10:11:42 来源:东北网  作者:徐广楠 顾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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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11月16日讯 (实习生 徐广楠 记者 顾硕) 记者在15日召开的省政府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由黑龙江省11个中省直部门修改完善的《关于促进全省工业经济稳定增长的若干政策措施》(以下简称新“工业17条”)于15日正式出台。

黑龙江省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东北网记者 顾硕 摄

  据了解,新“工业17条”的出台主要目的是满足“三个需要”,即一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最新经济工作精神的需要;二是立足我省工业发展实际帮助企业应对复杂经济形势的需要;三是为了保持政策连续性、有效性和科学性的需要。与去年的“工业17条”相比,新“工业17条”在风格上延续了简单、务实、管用、易操作的特色,增加了普惠制、市场化的内容。

  新“工业17条”强化了帮助企业缓解困难的政策

  ——在帮助企业缓解资金紧张方面政策规定对符合政策条件的企业省级财政给予贷款贴息;通过组织银企对接、降低担保门槛和工业助保金支持等多种方式帮助企业缓解“贷款难”;通过奖励企业上市融资,补贴企业发行集合债、集合票据等方式帮助企业拓宽融资渠道。

  ——在帮助企业开拓市场方面政策规定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将根据我省工业的比较优势和产业集中度情况,集群式地组织企业在国内外有效目标市场定向开展推介活动;积极支持和鼓励我省工业企业发展电子商务、网络购物等新型流通业态,对自建或合建网络销售平台并符合政策条件的企业给予奖励。

  ——在帮助企业解决“用工难”方面政策规定政府将举办各种形式的企校合作对接会,组织开展网上招聘和职业教育企业行等专项活动;对录用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高校毕业生的企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按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进行补贴,在促进就业和缓解“用工难”上,实现企业与劳动者的双赢。

  新“工业17条”改进了支持企业生产和优化企业发展环境的政策

  ——在支持企业增加生产方面新政策规定对主营业务总量和增幅达到政策规定标准的企业,省级财政将按企业实缴税金增长部分的5%对企业给予上限400万元的奖励,其中奖金的50%用于奖励对企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经营管理者。

  ——在保护企业合法权益方面政策细化了工商、质监、公安等政府职能部门在净化市场环境、维护公平竞争方面的义务,强化了政府职能部门保护我省企业在省内外、国内外合法权益方面的责任。

  ——在减轻企业负担方面新政策规定禁止向企业征收“探头税”、“过头税”,清理不合理收费;严格控制评比、会议、达标等增加企业负担的行为;并将全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由22%降低至20%。

  新“工业17条”充实了盘活工业存量、支持企业做大做强、促进工业转方式调结构等方面的政策

  ——在鼓励盘活工业存量方面省有关部门将定期向社会公布工业存量资源信息和鼓励投资的产业链目录;对于符合政策规定,引进投资盘活现有工业存量的招商人给予10-20万元的奖励;对通过改造升级盘活工业存量的企业,在产业资金、生产要素、用地指标、融资担保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在支持企业做大做强方面鼓励小企业上规模,对于新纳入规模以上统计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鼓励成长性好、带动力强的企业成长为龙头骨干企业和企业集团,在技术创新、技术改造、两化融合、工业用地、产业发展资金使用等方面重点支持;鼓励具备条件的企业上市谋求更大发展,对成功上市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

  ——在促进工业转方式、调结构方面鼓励创新驱动型企业研发高附加值产品,对获得国内首(台)套产品认定的企业,按首(台)套产品销售价格的50%给予上限200万元奖励。鼓励工业企业节能减排、绿色发展,对采用新技术完成节能改造,年新实现节能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的万吨耗能工业企业(不含热电厂、电力公司),给予100万元奖励。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对产能过剩行业施行新增产能与淘汰产能“等量置换”或“减量置换”,严禁新增落后产能。

责任编辑:关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