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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出台探矿权申请在先出让意见
2013-11-27 08:49:55 来源:黑龙江日报  作者:孙佳岩 谭迎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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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日报11月27日讯 加强探矿权管理,规范探矿权出让行为,加快实现地质找矿新突破,我省严格探矿权申请在先出让意见出台。

  意见对探矿权申请在先的情形做出明确规定,在黑龙江省辖区内没有国家投入、未进行地质勘查工作的空白区,或者虽进行过矿产勘查但未获可供进一步勘查矿产地的区域内申请高风险矿种探矿权的,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准许以申请在先方式取得探矿权:一是在该省投资兴业、有涉矿经历且有矿产品精深加工能力的大型矿业企业集团或战略投资者申请设立探矿权的;二是受省政府奖励的省内地质勘查找矿取得重大突破的有功单位申请设立探矿权的;三是除符合协议出让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条件之外的探矿权;四是省政府确定可以申请在先出让探矿权的其他情形。

  探矿权申请在先严格按照提出申请、县市核查、联合会审、集体审批的程序,从严管理。一是凡以申请在先方式取得高风险矿种探矿权的,在勘查过程中发现低风险矿种的,5年之内不得申请变更勘查矿种。二是凡以申请在先方式取得的探矿权,5年之内不许转让或合作。三是对已申请在先方式取得的探矿权,实行合同管理,明确约定找不到矿的风险自担;找到矿的优先取得采矿权;符合精深加工条件的,要与后续产业相衔接。四是以申请在先方式取得探矿权的,探矿权人要履行法定义务,及时汇交地质资料。否则,列为日常重点监管对象,情节严重的,列为失信企业名单。五是以申请在先方式取得探矿权的,探矿权人要严格按照审查通过的勘查实施方案施工,市(地)、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依据勘查实施方案对勘查项目施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责任编辑:杨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