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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消法》15日起实施 商家搜身可获赔精神损失费
2014-03-13 09:38:14 来源:东北网  作者:强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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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3月13日讯(记者 强锐)消费者在逛商场、超市时,有时难免会碰到被保安怀疑偷拿东西而要求搜身的情况。这种行为对消费者精神损害很大,但往往因为没有依据而维权困难。新《消法》3月15日起实施后,消费者将可对这种行为进行依法维权。

  电影《致青春》中的人物朱小北在学校商店购物时,被商店老板怀疑偷东西,保安强行对其搜身,朱小北觉得人格受到了侮辱,继而发生了一系列悲剧。

  2013年8月,刘女士反映,她到超市购物,出超市门口时被保安拦住,保安认为其带着未付款的东西出了超市,刘女士被超市保安强行搜身。

  15日起新《消法》实施,此类事件的维权将有了新依据。新《消法》明文规定,消费者遭遇商家的侮辱诽谤、搜查身体,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可以向其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权威点评:

  若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遇到此类问题,一定要学会拿起法律武器保护合法权益,及时报警或向有关部门投诉。

  专家提醒消费者,这些侵权行为必须是造成了受害人严重精神损害,带来了严重精神痛苦,并产生明显后果,才能够获得精神损害赔偿。而遭受一般的精神损害,即使得不到赔偿的话,法院也可判令停止侵权、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责任编辑:宋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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