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日报5月8日讯 记者从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获悉,为落实乳制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规范乳制品生产行为,近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乳制品生产企业实施质量安全受权人制度指导意见(试行)》。根据《指导意见》,我省所有乳制品生产企业将实施质量安全受权人制度。
据《指导意见》规定,质量安全受权人是由生产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独立履行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企业质量安全负责人。质量安全受权人作为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的负责人,将对每批物料及成品放行的批准、质量管理文件的批准、关键工艺参数的批准、批生产记录的批准、企业标准、物料及成品内控质量标准的批准、不合格品处理的批准与产品召回的批准等行使决定权。未经受权人的批准,生产企业不得放行成品。
据介绍,乳企质量安全受权人正当的工作行为受法律保护。若因受权人玩忽职守造成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存在严重问题、发生严重质量安全事故,受权人在质量安全管理工作中弄虚作假或存在其他违犯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食药部门将责成企业更换受权人,并视情形给予通报。有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受权人的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张广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