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与梁某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约定离婚后,由母亲李某抚养孩子,父亲梁某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但是被告梁某从2013年1月开始就不再按照协议履行抚养义务。孩子在其母亲李某的代理下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父梁某将拖欠的抚养费一次性付清。法院依法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查实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却不履行义务,但法院没有简单地对梁某采取强制措施,而是反复多次析法言理,耐心劝导。梁某被法官的耐心细致的说服工作所感动,自愿摒弃与前妻的各种积怨,并深刻反省了自己拒不履行判决的错误行为,自愿履行对女儿的抚养义务。通过和解工作,法院即执结了之前拖欠的抚养费,还保证了今后梁某主动履行抚养义务,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
责任编辑:吕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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