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7月1日讯 记者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为方便参保职工就医购药,提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使用效率,完善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政策,充分发挥个人账户保障作用,我市从即日起扩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使用范围。
个人账户资金支付范围包括以下5项:1、职工本人或家属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的挂号费(普诊、急诊)、检查费、诊治费、药费、药事服务费等医疗相关费用。2、职工本人或家属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进行的健康体检、中医及民族医疗类、物理治疗及康复、医疗整形、牙齿防治、牙齿矫正、种植牙、镶牙、口腔颌面检查治疗、眼科验光、视力矫正、配镜、疫苗接种发生的费用。3、职工本人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医疗费用的个人承担部分,以及门诊慢性病的个人自付部分。4、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以下药品、医疗用品的费用: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的药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外的“国药准字号”药品以及中药饮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生产、进口的保健品、医疗器械,如体温计、血压计等;卫生管理部门批准生产、进口的消杀类产品,如消毒剂、消毒器械、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等;计生用品。5、职工家属因疾病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的,职工本人持相关手续,可向医保经办机构申请支取个人账户资金。
对于已办理异地安置手续的退休人员,医保经办机构每年一次将其个人账户余额支付给本人,以便退休人员自主购药和看病。参保人员死亡或注销个人账户的,其个人账户余额可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为便于个人账户资金使用监督管理,规定要求,个人账户资金只能用于支付上述范围的医疗费用,不得用于购买生活用品、食品等非医疗保健商品。此外,非本人持卡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或购买医疗保健用品时,金额在500元以上的,必须提供购买者的身份证件,定点零售药店核实并做好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