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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尚志一林区未经审批伐树百余亩 包括22亩公益林
2014-07-17 10:23:55 来源:东北网-黑龙江晨报  作者:张楠 张智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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遍地树桩的采伐现场。

直径达75厘米的树桩。

未运走的树木枝桠堆在山间。

  东北网7月17日讯 日前,有读者向本报反映,尚志市境内一处林区,林木被砍伐过百亩。记者调查发现,如此大面积的伐树行为,竟然未获得林业部门的采伐审批手续。

    伐树上百亩 山体凹现巨大“天窗”

    7月10日,记者来到尚志市帽儿山镇。在知情人的带领下,记者一行经过一处写有国家重点公益林区字样的水泥牌楼左转上山,沿山路来到元宝顶子村的南山平板地。只见前方约2公里远的山体上,满山郁郁葱葱的树木之间,因被大面积砍伐,山体上凹现出一块巨大的“天窗”。

    半山腰的采伐现场,直径60-70厘米的树桩随处可见。据知情人介绍,该处被砍林地面积上百亩,包括元宝顶子村村属林地以及“东北林大”实验林场的国家公益林。

    村属林地在层层转包间遭砍伐

    在2012年至2014年期间,元宝顶子村所属的“南山平板地”林权曾被3次转包。2014年,此处的林权被亚布力人王胜利买到。

    村民张久洲讲,王胜利以60万元的价格将他手中的“南山平板地”林权买走。“王通过当地人找到‘东北林大’帽儿山实验林场资源科的董连勇,请他帮忙办理采伐手续。”

    据张久洲讲,2014年2月的一天,他在现场见采伐工人刚刚伐倒了3棵大树。他上前阻止并告诉采伐队长李波,伐倒的这3棵树,不是村属林地的树,而是越界伐了“东北林大”的树。村属林地内的树木太细不成材,“东北林大”林场内的树都是树径较粗的大树。

    据李波讲,通过董连勇的介绍,他与王胜利达成雇佣协议。伐树总面积12垧(180亩),劳务费15万元。

    董连勇说,在此次采伐事件中,他只是林权买卖双方及雇佣伐木工的中间人。

    东北林大:“警方称是越界采伐、采错了!”

    “东北林大”副校长胡万义表示:今年3月发生在帽儿山实验林场的林木被伐一事校方已知道。该校被伐的树木属于国家公益林。4个月以来,校方几乎每周都在催促警方加快进度尽快破案。目前警方反馈给校方的消息是:越界采伐、采(伐)错了。

    据胡副校长讲,警方通过委托佳木斯一家鉴定机构,认定越界采伐、错伐的林地面积为22亩。目前,采伐方正与校方洽谈和解事宜,提出将所承包的村属林地送给”东北林大“作为越界采伐、错伐的补偿。

    尚志市林业局局长岳岩捷明确表示:位于帽儿山镇元宝顶子村“南山平板地”村属林地与“东北林大”林场内的林木采伐,均未获得尚志市林业部门的采伐审批。

    黑龙江省森林公安局何副局长表示,该局对此事早已立案,正在调查中。

    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量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盗伐林木罪定罪处罚:

    (一)、擅自砍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第四条:盗伐林木“数量较大”,以2至5立方米或者幼树100至200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巨大”,以20至50立方米或者幼树1000至2000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特别巨大”,以100至20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0至10000株为起点。

    第五条: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量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滥伐林木罪定罪处罚:

    (一)、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第六条: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10至2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至1000株为起点;滥伐林木“数量巨大”,以50至100立方米或者幼树2500至5000株为起点。

   

 

责任编辑:关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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