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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出台机关事业单位病假新政 1年不上班或将辞退
2014-07-21 07:49:06 来源:新晚报  作者:刘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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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晚报7月21日讯 病假期间从事有经济收入活动,停发一切工资福利待遇;经鉴定能上班却病休超1年,按辞退或解聘处理……日前,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福利开始执行新政策。

  病假2个月以内

  工资补贴全额发

  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机关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警衔津贴,事业单位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等)和津贴补贴(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个别市县事业单位津贴补贴仍为岗位津贴、绩效奖金)等福利性补贴全额计发。

  病假2至6个月

  第3个月起扣发

  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基本工资按90%计发,生活性补贴全额计发;工作性津贴按50%计发,未实行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的事业单位岗位津贴按80%计发,绩效奖金按5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的,基本工资和生活性补贴全额计发,工作性津贴按50%计发。

  病假超过6个月

  年终奖金停发

  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基本工资按70%计发,生活性补贴全额计发,工作性津贴停发;工作年限满10年的,基本工资按80%计发,生活性补贴全额计发,工作性津贴停发。

  年度内累计病假超过6个月的,年度考核不能评定称职(或合格)及以上档次,年终一次性奖金停发。

  能上班却病休1年

  辞退或解聘处理

  因病休假连续2个月或1年内累计6个月,且不能恢复工作的,须经当地机关事业单位医务工作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并根据鉴定情况作如下处理:经医务工作能力鉴定,能坚持正常工作,但本人不上班的,从第3个月或第7个月起,停发工资和福利待遇;满1年仍不上班的,按辞退或解除聘用处理。

  确认丧失工作能力

  办退休(职)手续

  经鉴定确属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须按相关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经鉴定因病不能恢复工作,未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可继续休病假;经两次鉴定均达到大部分丧失工作能力且不能恢复工作的,一般应办理退休(职)手续。

  病假期间“捞外块”

  停发一切工资福利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以病假为由长期脱岗,不得在病假期间从事有经济收入的活动。否则,停止病假期间一切工资福利待遇。实施绩效工资、休寒暑假及季节性生产事业单位,职工病假期间工资及津贴补贴按各单位制定的考核分配办法执行。各单位应严格请、销假手续,及时到各级政府人社部门办理病假工资待遇审批。

责任编辑:张广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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