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日报7月23日讯 日前,鹤岗市委出台实施办法,明确各级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首次从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角度明确界定党委、纪委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应当承担的责任。
在印发的《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办法(试行)》中,党委主体责任分党委班子集体责任、党委成员个人责任,共有10项:包括加强组织领导、加强督促检查、选好管好干部、抓好作风建设、领导和支持查办案件、深入推进源头治理、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严格责任制考核、加强党内监督、支持配合上级巡视工作等。
纪委的“监督责任”实施办法规定:各级纪委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上级纪委的决策部署,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实际,向党委提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建议;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发挥反腐败组织协调作用,整体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各项工作;协助党委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分解到各部门,加强检查考核,促进各项任务落实。
责任编辑:张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