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出整治特权思想、衙门作风 ●着力解决唯票、唯分、唯GDP、唯年龄选人问题
●实行“裸官”职位限入和提拔限制 ●责任考核加大民生、生态和社会发展指标权重
●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越权执法、违规执法等问题
●“四风”问题屡禁不止的,视情节对主要领导或相关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
哈尔滨日报8月1日讯 突出整治特权思想、衙门作风,着力解决党员干部中存在的脱离群众、侵害群众利益、服务群众不到位等突出问题;着力解决唯票、唯分、唯GDP、唯年龄选人问题;实行“裸官”职位限入和提拔限制;对突击提拔、“带病提拔”、超职数超职级配备干部等违规用人问题,实行“一案双查”……为全面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深入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从严管理监督干部的决策部署,日前,市委正式出台《关于建立从严管理监督干部常态化机制的实施意见》。
对违规用人实行“一案双查”
“严格按照原则、标准、条件、资格、程序和纪律选人用人,着力解决唯票、唯分、唯GDP、唯年龄选人问题。”《意见》明确,坚持人选把关从严,尤其是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明确规定的6种情形不得列为考察对象;遵循程序从严,实行全程纪实、痕迹管理,防止“程序空转”。
《意见》提出,要公开拟提职考察人选个人有关事项,重点对拟提职考察人选的收入、投资、汽车、住房和婚姻状况、配偶、子女从业等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并逐步扩大公开范围。实行“裸官”职位限入和提拔限制,对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干部,一律不得列为拟提职考察人选,已在领导岗位上的,按照中央规定进行组织调整。
《意见》提出,我市今后将从严查处违规用人行为,对突击提拔、“带病提拔”、超职数超职级配备干部等违规用人问题,实行“一案双查”,既处理当事人,又追究责任人。对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拉票贿选的,要抓住不放,查处一起、问责一起、通报一起,保持高压态势,形成强大震慑。
随机抽查副处以上领导干部
今后,在区、县(市)主要责任指标考核体系中,重点是增加经济发展质量指标;加大质量指标权重,特别是加大民生、生态和社会发展指标的权重。
同时,在考核评价干部时,将注重干部一贯表现,对群众公认、实绩突出的干部,优先提拔使用;对不适宜担任现职或表现平平的干部,及时交流调整;对群众意见较大、工作实绩较差的干部,免职或降职使用。
《意见》规定,我市将对领导干部深入开展抽查核实工作。对全市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分类分级排序编号,每年按3%—5%的比例随机确定抽查对象,集中开展一次抽查核实;对拟提拔的部分考察对象、拟列入副局级以上后备干部人选对象和群众反映问题突出的领导干部,随时开展重点抽查核实。
建立廉政档案防止公权私用
《意见》提出,要深化对“一把手”监督工作,推行党政主要领导“五不直接分管”(不直接分管人事、财务、工程项目建设、物品采购和资产处置等事项)、末位发言、问责等制度,探索实行重大问题决策票决制。
加大重大项目和重点工程建设监督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加强对立项审批、资金划拨、招投标、政府大宗商品采购等方面的监管力度。加强政府职能部门履行职责情况监督检查,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越权执法、违规执法等问题。
加强对中央和省、市关于社会保障、教育医疗、保障性住房、征地拆迁、环境保护等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针对突出问题进行专项治理,坚决纠正与民争利、办事不公、推诿扯皮、态度冷横等问题,保障各项惠民政策落实。建立领导干部廉政档案,深入落实廉政准则和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从业、领导干部兼职兼薪等相关制度规定,防止权力寻租、公权私用,严肃查处违反廉洁自律规定行为。
加大用人失察问责力度
《意见》规定,对发生重大腐败案件和不正之风长期滋生蔓延的地区、部门和单位,将实行“一案三查”和“一问四责”制度,既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又要倒查追究有关领导责任和纪委的监督责任。对责任落实不力、工作开展不到位、履行职责不认真的,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实施责任追究。
严格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切实落实问责主体和执行责任,加大对党政领导干部重大事项决策失误、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选人用人失察等问题的问责力度。对领导班子内耗严重、软懒散奢问题比较突出的,“四风”问题屡禁不止、群众反映强烈的,发生大面积、群体性违法违纪案件的,用人风气不正、违规用人问题频发的,不适应岗位需要、“不称职”评价较多的,写黑信告黑状、造谣诽谤诬告陷害他人的,均视情节对主要领导或相关责任人作出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
同时,加大查办违纪违法案件力度,做到有案必查、有腐必惩。凡是违反党纪国法的,不论涉及到谁,都要一查到底,绝不姑息。严肃查办领导干部贪污贿赂、以权谋私、腐化堕落的案件;严肃查办执法、司法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案件;严肃查办群体性事件、重大责任事故背后的腐败案件;严肃查办商业贿赂案件,加大对行贿行为的惩处力度;严肃查办党员干部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破坏经济发展环境、阻碍经济健康发展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