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8月13日讯 (记者 李博) 13日,《黑龙江省城市清除冰雪条例(草案)》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上分组审议,组成人员一致赞成出台该条例,通过立法加强城市清除冰雪工作。

省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条例(草案)》。东北网记者 李博 摄
《条例(草案)》共27条,明确了实施主体和地方政府职责,城市清除冰雪标准和要求。《条例(草案)》提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清冰雪工作实施主体,地方政府负责组织领导本辖区内清除冰雪工作,制定清除冰雪工作实施方案和灾害性降雪应急预案,建立社会动员机制。对未按规定时限和标准清扫冰雪、未按规定堆放冰雪等行为处以罚款。
分组审议中,组成人员认为,随着交通压力的增大,“行路难”成为重大民生问题。处于高寒地区的黑龙江,由于近年来灾害性降雪增加,清冰雪也出现了许多新矛盾,有必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用法规的形式对清冰雪工作作出规定。
组成人员建议,在社会清扫冰雪责任划分上,应增加“落实全民义务清冰雪的责任制,按照全民义务清冰雪责任制落实清扫责任人”。在融雪剂的使用和管理方面,组成人员提出,融雪剂应从严准入,在坡路上使用最长应不超过100米,融雪剂的使用必须经过该路段负责绿化的部门同意。
责任编辑:李逢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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