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晚报8月14日讯 昨天,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分组审议了《黑龙江省城市清除冰雪条例(草案)》。《条例(草案)》对清冰雪的责任划分、清扫标准、堆放要求、法律责任等做了详细规定,并有望于今年冬天全面施行。
清扫主次干路
应露出原路面
清扫城市快速路、主次干路、桥梁、坡路车行道以及人行道的冰雪,应当露出原路面;清扫其他街路和区域的冰雪,应当达到不影响行人和车辆通行的标准。桥梁、路灯杆、公共交通候车亭等公共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清除因冰雪融化产生的冰溜。公园、广场、风景区、景观带等区域,在保证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可以保留冰雪景观。具体区域由管理部门确定。
清扫的冰雪应当堆放到指定地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道路交叉口、消防通道以及公共交通站台(点)、垃圾容器、公共厕所等公共设施周围堆放冰雪,不得向雪堆倾倒垃圾污物,不得向道路、广场等公共区域抛洒冰雪、液体。
不按规定清雪
每平方米罚30元
未按照规定时限和标准清扫冰雪的,处以每平方米30元罚款。未按照规定堆放冰雪的,处以每平方米50元罚款。向道路、广场等公共区域抛洒冰雪、液体或向雪堆倾倒垃圾污物的,处以500元罚款。
装运冰雪过程中,沿途遗撒或倾卸冰雪的,处以每立方米50元罚款。未按照要求清扫因管线渗漏形成的道路积冰的,处以每平方米30元罚款。
未按照规定和技术标准使用融雪剂的,处以每平方米500元罚款。未按照要求堆放或者运送含有融雪剂冰雪的,处以每立方米500元罚款。
在街路两侧停放的车辆,不得妨碍清除冰雪作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机动车前风挡明显位置上预留移动车辆电话,并按照清除冰雪作业要求移动车辆。停放车辆妨碍除冰雪作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