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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启动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
2014-08-21 16:47:13 来源:生活报  作者:杨雪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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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活报8月21日讯 20日,记者从省政府获悉,《黑龙江省地方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已出台并于近日启动实施。本次改革将公安派出所、中小学教育(含高中教育)、公共卫生等社会事业及社会管理职能,由地方国有农场移交当地政府承担和管理。《方案》要求,8月制订具体实施方案,9月开展国有农场办社会机构职能认定,10月组织实施改革,省级财政测算并下达地方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补助资金,11月底前,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检查验收,并形成检查验收工作报告,上报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

  本次改革不含地方国有林场和森工林场

  《方案》规定,本次改革的范围为国有农牧渔良种场、监狱农场、原劳教农场等。此前已停办或转制的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机构及其人员不在此次改革范围之内。此次改革不包括地方国有林场和森工系统林场。

  本次改革将公安派出所、中小学教育(含高中教育)、公共卫生、基本医疗服务和社区管理等社会事业及社会管理职能,由地方国有农场移交当地政府承担和管理。对已自行开展地方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的地方,省级财政将按统一政策给予适当补助。地方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可选择委托管理、成立社区、内部分离、实施合并等方式进行,具体改革形式由当地政府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方案》要求,地方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及人员移交地方政府管理后,由地方政府按相关政策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妥善安排。

  工资待遇等按地方同类人员政策执行

  《方案》提出,由地方国有农场划转到当地政府的人员,社会保险的缴纳按照地方同类人员的社会保障政策执行。

  机构编制问题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地方国有农场移交当地政府管理的相关机构,能与当地相同机构整合的,原则上要进行整合,从严核定编制,所需编制原则上由各地在现有各类编制总量内调剂解决。从地方国有农场划转到地方政府的人员,其改革前的欠发工资仍由原地方国有农场承担;改革后工资水平应与地方政府相关部门人员工资水平大体相当,具体标准由当地政府视财力状况确定。地方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及人员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经费均由同级财政承担,省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方案》要求,地方国有农场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人员,以截至2013年12月31日按照规定程序审批进入并经当地政府组织审核确认,档案在人社部门或主管部门管理的在岗在册人数为准。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对改革中的资金使用、资产划转、人员安排工作要进行严格监督,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政策规定引发上访等群体性事件的行为,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及当地政府或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责任编辑:李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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