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日报8月28日讯 昨日,记者从黑龙江省物价局获悉,我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重新修订,该细则规定,目前全省公办全日制幼儿园保教费最高收费标准仍为:示范幼儿园780元/月/人、一级幼儿园520元/月/人、二级幼儿园350元/月/人、三级及以下幼儿园200元/月/人。
《细则》规定,在同级全日制幼儿园收费标准基础上,寄宿制幼儿园保教费最高上浮50%;半日制幼儿园保教费下浮50%;托幼一体化幼儿园,对3周岁以下(不含3周岁)幼儿保教费最高上浮30%;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和住宿费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同时,幼儿园除收取保教费、住宿费和规定的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外,不得再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责任编辑:王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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