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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最多可携带两个“充电宝”上飞机
2014-09-01 10:43:18 来源:东北网-齐齐哈尔日报  作者:刘东光 张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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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9月1日讯 8月7日,中国民航局发布《关于民航旅客携带“充电宝”乘机规定的公告》,严禁旅客托运“充电宝”,随身携带时每人最多携带两个。8月29日,记者从齐齐哈尔机场了解到,连日来,齐齐哈尔机场出港行李中,仍有不少旅客因在行李中放置了“充电宝”而被安检扣下,选择自弃或由家人带回。在此,机场工作人员提醒乘客,一定严格遵守相关规定,避免给自己出行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充电宝”又称移动电源,如今已经成为很多人出行的必备品,但却很少有人知道,由于涉及到航空运输安全,8月7日,中国民航局对旅客携带“充电宝”乘机提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现行有效的国际民航组织《危险物品安全航空运输技术细则》和《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民航局规定旅客乘机时携带的“充电宝”必须是用于个人自用,并只能在手提行李中携带或随身携带,严禁在托运行李中携带。

  同时,规定对带上飞机的“充电宝”额定能量也有所限制。规定额定能量不超过100Wh(瓦特小时)的“充电宝”无需航空公司批准;额定能量超过100Wh但不超过160Wh,经航空公司批准后方可携带,但每名旅客不得携带超过两个“充电宝”;严禁旅客携带额定能量超过160Wh的“充电宝”登机,未标明额定能量同时也未能通过标注的其他参数计算得出额定能量的“充电宝”也严禁携带乘机。

  规定还明确指出,旅客不得在飞行过程中使用“充电宝”给电子设备充电;对于有启动开关的“充电宝”,在飞行过程中应始终保持关闭,该规定同样适用于机组人员。

  据了解,此次民航局主要按照额定能量(单位:Wh,瓦特小时)判断“充电宝”是否可携带上机,但有的“充电宝”上没有标注这个指标,旅客可以查看标注在“充电宝”上的电池电压和容量,根据民航局公布的《“充电宝”额定能量的判定方法》自己计算。

  机场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其实,日前市面上的“充电宝”大多数除了标称容量(单位:Ah或mAh,安培小时或毫安小时)以外,还会有标称电压(单位:V,伏特),有了这两个数据,就可以通过公式计算得出额定电量的数值:电量(Wh)=电压(V)×标称容量(Ah)。标称电压和标称容量通常标记在“充电宝”上,但是一般的“充电宝”都会用毫安时(mAh)来标记容量,这样就需要进一步换算,将毫安时除以1000得到安培时(Ah)。如:“充电宝”标称电压为3.7V,标称容量为760mAh,其容量为:760mAh÷1000=0.76Ah。额定能量即为3.7V×0.76Ah=2.9Wh。

责任编辑:吕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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