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止2013年底,黑龙江省老年人572.57万人,占全省总人口比重为14.93%;预计到2020年,全省老年人口将达778.8万人,占全省总人口比重为18.5%。人口老龄化还伴随着高龄化、失能化、空巢化。为有效应对人口老龄化的严峻形势,近些年来,我省大力推进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取得了显著成绩。
(一)养老服务政策法规不断健全。我省养老服务政策体系建设起步较早,发展较快。2000年省直12个部门就联合出台了《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的若干意见》,提出建立与经济发展和社会需求相适应的社会福利服务体系。此后的10年间,陆续出台了《黑龙江省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老龄事业发展的意见》、《黑龙江省养老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黑龙江省示范化规范化养老服务机构评定标准》、《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公办养老机构向社会提供服务的指导意见》等10多个政策性、规范性文件。进入新世纪,制定出台政策法规的力度进一步加快。2011年,我省出台的《关于加快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明确了“十二五”期间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主要任务,规定了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在社会养老服务制度建设、资金筹集、社会扶持、完善服务和加强监管等方面的职责。2012年,我省连续出台了《黑龙江省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黑龙江省社会养老体系建设“十二五”规划》《黑龙江省关于开展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连续推进年(2012—2015年)活动暨启动“敬老爱老助老工程”工作方案》等一系列政策性文件,对“十二五”期间全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进行了全面规划和整体布局,明确了工作目标、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2013年初下发了《黑龙江省办公厅关于建立贫困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制度的通知》,确定从2013年1月1日起,为全省60周岁以上的城乡低保、低收入家庭失能和半失能老年人发放失能补贴。该政策将惠及全省21万贫困失能半失能老年人。2013年,建立了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制度,建立起全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组织领导机构和省级层面的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机制。经过10多年不断努力,在省本级层面逐步建立起较为完善的养老服务业发展政策体系。2014年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省政府出台了我省的《实施意见》,并将出台系列配套政策,如设施规划、医养结合服务模式、人才队伍、投融资、税费优惠减免。全省各地也都结合实际,纷纷出台政策措施,构建了全省比较完善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夯实了工作基础。
(二)公办养老机构建设成效突出。一是城市公办养老机构实现基本覆盖。我省在全国超前制定并有效实施了《老年福利机构2006-2008年发展规划》,目前省本级建设了具有示范作用的省社会福利院和拥有350张床位的高标准、多功能省老年公寓;13个地市和农垦、森工两个系统都至少建有1处200张床位的标准化公办老年福利机构;全省68个县市中绝大多数县(市)建有1处100张床位以上的规范化老年福利机构;哈尔滨、大庆、齐齐哈尔3个市还分别建设了1000张床位以上的大型综合性老年福利机构。2013年10月底统计,全省城市公办养老机构已达129所、床位达2.8万张,占城镇老年人总数的2.5%。二是农村敬老院实现了整合改造。2006年以来,我省新、改、扩建县级中心院、区域性中心院、乡镇院260家、五保家园170个,新增床位4.7万张,床位总数达到7万余张,五保老人集中供养率提高到了60%,初步形成了以县级中心院为示范、以区域性中心院和乡镇院为主体、以五保家园和社会办院为补充的发展格局。三是创新了运营机制。积极探索公建民营、“三位一体”区域性社会养老服务中心、城市养老服务机构面向社区开放等运营模式,取得了初步效果。大庆市制定的养老机构星级评定办法,使养老机构的自我管理与经济利益相挂钩,有效促进了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的提高。
(三)民间资本参与社会养老服务得到快速发展。民办机构作为养老机构的骨干力量,得到了大力扶持。一是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我省制定出台了《黑龙江省加快发展民办福利机构的意见》(黑民福〔2009〕69号)等一系列文件,从规划立项、用地用房、税收减免、金融扶持、水电气热优惠、福彩公益金资助等多个方面,对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发展给予大力支持。二是加大资金资助力度。我省2011年出台了《资助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对新建符合资助条件的民办养老机构,按照新增床位每床给予10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贴;按入住满一个月的老年人实际占用床位数,每月每张床位给予50元的运营补贴。各市地结合实际也出台了资金资助政策。大庆市按照民办机构星级标准给予补助,五星级的每床位一次性建设补贴达到6000元,平均给予4000元一次性建设补贴,同时并给予日常运营补贴;哈尔滨市按照床位数量分档次给予资助,100张床位以上一次性建设补贴达到3000元,按老人实际入住人数每月每人还给予50元的运营补贴。三是积极创新管理模式。各地积极探索发展民办日间托老所、养老家庭和连锁加盟式运营等新模式。哈尔滨市按照“统一名称、统一标识、统一管理模式和服务规范”的原则,由一家社会办明星养老机构联合若干家小型养老机构组成服务连锁机构,在建成补助和运营补贴方面也享受政府相关优惠政策。绥化市民办日日红老年公寓积极与区域内的中小型民办机构加盟,加强对其业务指导和培训,规范这些民办机构的管理和服务,提高其管理和服务水平。通过优惠政策扶持和资金资助,全省民办养老机构快速发展。据2013年10月底统计,全省在民政部门登记的城镇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总数为1249家,床位总数为6.4万张。
(四)全面推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一是城市居家养老服务扎实开展。先后两次召开现场会,推广哈尔滨、齐齐哈尔、大庆等地市开展居家养老服务的先进经验;在全省开展居家养老服务示范活动,投入1300万元对26个试点县(市、区)予以资助引导;2010年以来,在全省开展了居家养老服务示范县(市、区)、达标县市区创建活动,通过以奖代补的形式推进居家养老服务。2013年底,全省城市已有80%的社区开展了居家养老服务,接受各类服务的老人达到120多万人。二是城市社区养老设施不断完善。在全省实施社区老年福利服务“星光计划”,建设社区街道老年人活动中心、托老所、老年公寓等项目726个。目前,全省3050个城市社区中,现已建有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室)达到1585个,覆盖率达到50%以上,拥有床位11000多张。其中,达到标准化的600多个,床位近4800张,每个中心服务面积均达到200平方米,建有社区配餐室、日间休息室和社区康复室等设施。三是公办机构尝试向社区老人服务。鼓励和指导各地公办养老机构在完成政府供养任务的前提下,充分发挥自身优势,面向社会老人开放。我省将牡丹江社会福利院等公办养老机构作为试点,为周边社区和居家老人提供生活照料、医疗康复、文化娱乐、困难援助等服务,对民办养老机构进行加盟指导,受到了广泛欢迎。目前省里已出台指导意见,并在全省推广推开。四是积极开展农村居家养老服务试点。在全省140多个乡镇开展了农村居家养老服务试点。探索建立两种模式,在乡镇一级采取“中心敬老院+乡镇社区服务中心+居家养老服务”的模式,在乡村一级采取“五保家园+社区服务站+居家养老服务”的模式,统筹规划、多方建设、资源共享、社会化服务,力争为农村老人享受城市化的养老服务提高农村老人的幸福指数,探索一条新路径。2013年10月份在哈市呼兰区召开了农村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现场会,在全省推广了呼兰区、甘南兴十四村等5个试点单位经验,农村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由试点向面上全面推开。
(五)建立了普惠型的高龄老人津贴制度。我省自2010年7月1日起,向全省年龄在80至89周岁的低收入(含低保)家庭老年人,以及90周岁以上所有老年人,发放每人每月100元的高龄津贴,成为全国率先建立此项制度的6个省份之一。各地还结合实际进行扩面提标,大庆市城区85岁以上老人全部享受每人每月100元的高龄津贴。2013年我省建立了贫困家庭失能老人护理津贴制度,低保、低收入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的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50元、100元、50元。
(撰稿于2014年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