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止2013年底,黑龙江省老年人572.57万人,占全省总人口比重为14.93%;预计到2020年,全省老年人口将达778.8万人,占全省总人口比重为18.5%。人口老龄化还伴随着高龄化、失能化、空巢化。为有效应对这一严峻形势,近些年来,我省大力推进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取得了显著成绩。
(一)养老服务政策不断健全。2000年以来陆续出台了《黑龙江省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老龄事业发展的意见》、《关于加快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明确了“十一五”、“十二五”期间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主要任务,规定了政府职能部门在制度建设、资金筹集、社会扶持、完善服务和加强监管等方面的职责。2012年,我省连续出台了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养老体系建设“十二五”规划等系列政策性文件,对“十二五”期间全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进行了全面规划,明确了工作目标、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2013年初下发了《黑龙江省办公厅关于建立贫困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制度的通知》,确定从2013年1月1日起,为全省60周岁以上的城乡低保、低收入家庭失能和半失能老年人发放失能补贴。该政策将惠及全省21万贫困失能半失能老年人。还成立了“黑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建立起省级层面的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组织领导机构和工作机制。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2014年省政府出台了我省《实施意见》,明确了到2020年养老服务业发展的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经过10多年努力,逐步建立起较为健全的政策体系。
(二)公办养老机构建设成效突出。一是城市公办养老机构实现基本覆盖。目前省本级建设了具有示范作用的省社会福利院和拥有350张床位的高标准、多功能省老年公寓;13个地市和农垦、森工两个系统都至少建有1处200张床位的标准化公办老年福利机构;68个县市中绝大多数县(市)建有1处100张床位以上的规范化老年机构。2013年底统计,全省城市公办养老机构已达129所、床位达2.8万张,占城镇老年人总数的2.5%。二是农村敬老院实现了整合改造。2006年以来,我省新、改、扩建县级中心院、区域性中心院、乡镇院260家、五保家园170个,新增床位4.7万张,床位总数达到7万余张,五保老人集中供养能力提高到了60%,初步形成了以县级中心院为示范、以区域性中心院和乡镇院为主体、以五保家园和社会办院为补充的发展格局。三是创新了运营机制。探索公建民营、“三位一体”区域性养老中心、城市养老机构面向社区开放等运营模式,取得了良好效果。
(三)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得到快速发展。一是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出台了《黑龙江省加快发展民办福利机构的意见》,从规划立项、土地供应、税费减免、水电气热优惠等多方面,对民办机构给予支持。二是加大资金资助力度。出台“民办公助”办法,对新建符合资助条件的民办养老机构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和日常运营补贴。各市地也出台了资助政策。大庆市按星级标准给予补助,平均给予4000元一次性建设补贴,五星级的达到6000元;哈尔滨市按照床位数量分档次资助,100张床位以上一次性建设补贴达到3000元。三是积极创新管理模式。各地积极探索发展民办日间托老所、养老家庭和连锁加盟式运营等新模式。哈尔滨市按照“统一名称、统一标识、统一管理模式和服务规范”的原则,由一家民办明星养老机构联合若干家小型养老机构组成服务连锁机构,在建成补助和运营补贴方面也享受政府相关优惠政策。绥化市民办日日红老年公寓积极与区域内的中小型民办机构加盟,加强对其业务指导和培训,提高其管理服务水平。通过政策扶持和资金资助,全省民办养老机构快速发展。2013年10月底统计,全省在民政部门登记的城镇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总数为1249家,床位总数为6.4万张。
(四)全面推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一是城市居家养老服务扎实开展。2013年底,全省城市已有80%的社区开展了居家养老服务,服务内容涉及生活照料、家政服务、配送餐等,接受服务老人达120万人。二是城市社区养老设施不断完善。目前全省3150个城市社区中,现已建有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室)达到1585个,覆盖率达到50.3%以上,拥有床位11000多张。三是公办机构向社区延伸服务。探索推行公办机构为周边社区和居家老人提供生活照料、医疗康复、文化娱乐、困难援助等服务,对民办机构加盟指导,目前已在全省推开,并评选出10个模范单位和8个达标单位。四是扎实推进农村养老服务。探索两种模式,在乡镇一级采取“中心敬老院+乡镇社区服务中心+居家养老服务”的模式,在乡村一级采取“五保家园+社区服务站+居家养老服务”的模式,力争为农村老人享受城市化的养老服务探索一条新路。2013年10月份在哈市呼兰区召开了农村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现场会,推广了呼兰区、甘南兴十四村等5个试点单位经验,农村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由试点向面上全面推开。
(五)建立了适度普惠福利制度。自2010年7月1日起,向全省年龄在80至89周岁的低保低收入家庭老年人以及90周岁以上所有老年人,发放每人每月100元的高龄津贴,成为全国率先建立此项制度的6个省份之一。2013年建立了贫困家庭失能老人护理津贴制度,低保、低收入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的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50元、100元、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