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民办公助政策
对符合资助条件的民办非企业性质的养老服务机构,可申请一次性建设补贴或运营补贴。
(一)一次性建设补贴。对按标准建设、依规定运营的新增养老服务机构床位,省级财政一次性给予每张床位2000元的建设补贴。享受一次性建设补贴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5年内不得改变经营性质。
(二)运营补贴。按入住满一个月的老年人实际占用床位数,每月每张床位给予100元的运营补贴(机构入住老年人数超过民政部门核准床位数的,按照核准床位数计发补贴)。运营补贴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负担,省级财政按每张床位5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申请资助的民办非企业养老服务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床位在30张以上(含30张),持有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核发的《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和民间组织管理部门核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二)服务规范,有老人入住名册、时间和入住协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明确,管理制度健全并公示上墙;
(三)申请资助年度内无严重责任事故与重大服务纠纷;
(四)财务核算规范,财务制度健全,账目清晰;
(五)主动接受民政部门管理,并在年检中合格;
(六)连续经营满6个月且继续经营的。
二、土地供应政策
社区养老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政策。各地要将养老服务设施纳入城乡社区配套用房建设范围,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要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配套建设统筹考虑、合理规划、整体设置,按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并列入土地出让合同,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老城区及已建成居住(小)区没有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未达到规划和建设指标要求的,要在2016年底前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完成达标建设。农村养老服务设施要纳入农村公共服务设施统一规划,依托行政村和较大自然村,充分利用农家大院、农村社区等建设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老年活动站等养老公共服务设施,到2020年底,实现60%的农村社区建有养老公共服务设施。
养老机构建设用地供应政策。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项目用地纳入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优先予以保障,各地要根据当地养老服务业发展专项规划确定每年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项目用地计划。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公办养老机构享有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养老服务用地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土地或已经确权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应按照国家有关用地法律规定,土地实行有偿使用。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利用村集体建设用地兴办养老服务设施。城市闲置的工业用地和社会公益用地,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可优先用于发展养老服务业。城乡规划确定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不得随意改变用途;采取划拨方式供地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停办的,其土地由政府无偿收回;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要纳入土地出让合同管理;养老服务设施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时,要优先安排同等面积的回迁或异地建设用地。严禁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搞房地产开发。严禁以兴办养老机构名义骗取政府批准用地。
三、 税费优惠政策
落实好国家现行支持养老服务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护服务免征营业税,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养老机构占用耕地的,符合规定条件的免征耕地占用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符合相关规定的,准予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比例扣除。境内外资本建设养老机构享有同等的税收等优惠政策。养老机构按居民用户的80%交纳有线(数字)电视终端用户收视维护费,用水、用电、用热、燃气等执行民用价格,固定电话、宽带费用执行家庭住宅价格。各地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要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要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养老机构提供养老服务要适当减免属于本级政府收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减免办法由各地政府自行制定。工商部门登记的养老服务企业,按规定享受国家对中小企业、小型微利企业和家庭服务业的相应税费优惠政策。外资或合资养老服务企业或机构,享受相应的招商引资和养老服务优惠政策。
四、 投融资和补贴支持政策
各级政府要加大投入,安排财政性资金,支持列入国家、省级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市、县及纳入全省养老服务发展专项规划的养老基本建设项目等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按照市场化、城乡一体和公平竞争的原则,在原有基础上,逐步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支持养老机构健康发展。发挥财政扶持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撬动更多社会资本,培育和扶持养老服务企业发展。各级政府用于发展服务业的资金重点向养老服务业倾斜,各级政府福利彩票公益金用于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资金比例不得低于50%。充分利用中小企业、科技创新、创业投资等方面的扶持资金,发挥资金投入合力,采取投入资本金、直接补助、财政贴息、小额贷款、项目补贴、风险补偿金、参股产业基金等方式,引导社会资本加速进入养老服务领域。支持采取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形式,探索以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移交”模式建设养老服务设施。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拓宽信贷抵押担保物范围,探索信用担保等方式,加大对养老服务企业及建设项目的信贷投入。拓展市场化融资渠道,支持养老服务企业上市融资,增强自身“造血”功能。探索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鼓励养老机构投保责任保险,保险公司承保责任保险。地方政府发行债券应统筹考虑养老服务需求,积极支持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及无障碍改造。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等情况,进一步完善落实基本养老、基本医疗、最低生活保障等政策,适时提高养老保障水平。要制定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养老服务的政策措施。
五、 养老服务人才培养和就业政策
加强养老从业人才队伍建设。制定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培训规划,将其纳入城市再就业人员、农民工及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培训范围,对符合条件的参加养老护理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的从业人员按规定给予相关补贴。引导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教育资源参与,加快培养老年服务管理、医疗保健、护理康复、营养调配、心理咨询和体育健身等方面的专业人才;鼓励大型养老机构、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设立养老从业人员培训基地,支持社会资本创办养老服务培训机构;依托国家和省级养老从业人员培训基地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加快推进养老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推行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考试认证制度。制定实施养老从业鼓励政策,高校毕业生、转业退役军人、退役运动员、失业人员和农民工创办养老服务实体的,自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5年内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养老机构应当积极改善养老护理员的工作条件,加强劳动保护和职业防护,依法缴纳养老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提高职工工资福利待遇。鼓励执业医师依法依规到养老机构开展多点执业。对在养老机构内从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与医疗机构、福利机构等相应专业机构相同的执业资格和注册考核政策。建立社会工作者人才引入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在养老服务行业中设置社会工作岗位。建立为老志愿服务“时间储蓄”制度。
六、 支持公益慈善组织和志愿服务人员参与养老服务政策
引导公益慈善组织重点参与养老机构建设、养老产品开发、养老服务提供,使公益慈善组织成为发展养老服务业的重要力量。积极培育发展为老服务公益慈善组织。积极扶持发展各类为老服务志愿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倡导机关干部和企事业单位职工、大中小学学生参加养老服务志愿活动。支持老年群众组织开展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服务社会活动。探索建立健康老人参与志愿互助服务的工作机制,建立为老志愿服务登记制度。弘扬敬老、养老、助老的优良传统,支持社会服务窗口行业开展“敬老文明号”创建活动。
七、推进医养融合发展政策(即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政策)
推进“医养结合”养老服务模式。各地要促进医疗卫生资源进入养老机构、社区和居民家庭。推进实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社区(村)卫生服务机构要建立社区(村)老年人健康档案,开展老年人健康管理服务。支持有条件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开设老年病科,做好老年病、慢性病防治和康复护理,加快推进面向养老机构的远程医疗服务试点。推进医疗资源转型改造,各级政府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逐步将闲置医疗资源转型为“医养结合”的养老服务机构。调整全省卫生资源配置规划,将养老机构纳入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和医疗服务体系,按照“卫生准入、民政扶持、医保定点”的方式,支持200张床位以上规模的养老机构内设一级以上诊疗机构,符合条件的要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范围;依托区域性医疗服务资源,采取搭建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的业务协作平台等方式,为没有条件内设医疗机构的养老机构提供老年人健康保健服务和“医养”双向转移服务。落实扶持政策,鼓励、吸引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医养结合”的养老服务机构。到2020年底,全省各类“医养结合”养老床位总量达到13万张以上,基本满足全省患病、失能老年人的刚性服务需求。出台“医养结合”服务机构建设标准、服务规范等地方标准、社会团体标准和联盟标准,实施管理服务质量等级评定,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等级目录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健全医疗保险机制。对于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符合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条件的,可申请纳入定点范围,入住的参保老年人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完善医保报销制度,切实解决老年人异地就医结算问题。鼓励老年人投保健康保险、长期护理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人身保险产品,鼓励和引导商业保险公司开展相关业务。
八、 培育养老服务社会组织政策。
支持社会组织直接管理运营社区日间照料中心等养老服务设施,开展日托或全托类托老服务。制定政府向养老服务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政策,支持其提供基本养老服务、开展老年教育、专业技能培训、服务咨询评估以及第三方认证等服务。培育发展养老服务行业协会、老年产业协会、养老从业人员协会、老年学专业研究会等养老服务类社会组织,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支持其开展相关业务,发挥其在行业自律、监督评估、沟通协调、服务中介、风险分担等方面的作用。培育发展为老服务公益慈善组织,支持公益慈善组织重点参与养老机构建设、养老产品开发和提供养老服务。支持发展各类为老服务志愿组织,开展志愿者服务活动。支持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参与社区养老服务和农村互助养老,加强基层老年协会建设,发挥老年群众组织在老年人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服务社会活动中的积极作用。
九、 扶持发展老年产业政策
繁荣养老服务和产品消费市场。将老年服务和产品纳入省级扶持行业目录,制定引导和扶持发展的信贷、投资等优惠政策。编制养老服务业发展指导目录,引导养老服务企业和机构优先满足老年人基本服务需求,重点扶持以老年生活照料、老年产品用品、老年健康服务、老年文化教育、老年体育健身、老年休闲旅游、老年金融服务、老年宜居住宅等为主的养老服务业发展。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发展养老产业,形成一批产业链长、覆盖领域广、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养老产业集群。整合实有人口管理系统、养老服务企业管理系统、养老机构服务信息系统等多方面资源,建设全省统一的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实施“养老服务一卡通”工程,实现和拓展养老服务信息集散、服务商管理、服务质量评价等功能。扶持老年健康服务业发展,加强老年病研究及老年医疗药品、康复护理器械研发,提高健康管理、医疗护理、心理咨询等方面的服务水平。鼓励发展老年文化、体育健身活动,在社区教育学院、学校、教学点建设老年教育活动场所,加大对社区老年教育投入,改善活动场所条件。加强对社区教育专职人员培训,提高老年教育服务质量。在春节、清明节、中秋节、重阳节等传统节日,广泛开展孝老敬老主题活动,大力弘扬孝亲敬老的社会风尚。整合大型养老机构、社会养老服务设施和闲置教育资源等设立老年大学,动员社会力量共同办好老年大学。依托现代通信网络,建设老年文化传播平台,开办养老服务网站和老年网络大学。支持老年广播电视专栏发展和老年人适读报刊、音像制品出版。鼓励发展休闲娱乐、异地养生、候鸟式养老等符合老年人身心特点的老年旅游业。鼓励商场、超市、市场等设立老年食品用品专区专柜。鼓励养老服务上下游行业拓展养老服务业态。支持金融机构开发适合老年人的储蓄、保险、投资、以房助养等金融产品,提高老年人消费能力。结合城镇化建设、保障房建设和商品住宅开发,规划开发老年宜居住宅和代际亲情住宅工程,推动和扶持老年家庭住宅装修、家具设施、辅助设备行业发展。
十、 推进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政策
结合资源型省份大农垦、大林业、矿区城市和边境城市的特点,选择有代表性的部分市、县,设立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验区和特色功能区,有针对性地开展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在财政、金融、保险、用地、税费、人才及服务模式等方面进行探索创新。省直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各地试点工作跟踪培育,在政策和资金上给予优先扶持和重点资助。允许试点市、县在公办养老机构改制、利用农村未承包的集体所有资源建设养老基地、培育养老服务社会组织、推行政府购买服务等方面先行先试。各级政府要加大投入,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并对符合政策的项目给予支持。打造一批省级养老服务示范区、示范单位,并积极争取国家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政策和资金支持。实行典型引路、整体推动,促进我省养老服务业全面发展。
十一、养老保障制度和优待政策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居民消费水平、物价变动等综合因素,完善城市“三无”、农村五保和重点优抚对象政策,建立供养、抚恤标准动态调整机制,保障城市“三无”和农村五保对象生活不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不断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完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妥善做好与基本医疗、公共卫生服务、最低生活保障等政策的衔接。鼓励老年人投保健康保险、长期护理保险。探索鼓励和引导养老机构和老年人自愿参加责任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的政策,吸引保险机构、社会组织等多方参与,提高老年人和养老机构抵御意外风险的能力。落实贫困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政策,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居民消费水平的变化适时调整补贴标准。逐步扩大高龄老年人生活津贴的覆盖范围并提高补贴标准,力争到2020年底,全省80周岁以上老年人全部享受高龄津贴政策,10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200元。探索对贫困老年人、城镇无子女老年人和独生子女老年人提供必要的养老服务补贴。落实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并按照国家统一安排对扶助标准实行动态调整。依托社会公共服务体系,为老年人提供各种形式的照顾和优先、优待服务。城市公共交通要全面落实老年人乘车减免费待遇,交通客运、医疗机构等公共服务单位要为老年人提供优先、优待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