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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资助民办非营利养老服务机构发展补贴标准
2014-09-10 16:00:42 来源:东北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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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资助民办非营利养老服务机构

发展补贴标准的通知

 

各市(地)、县(市)民政局、财政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

为鼓励社会力量投入养老服务业的积极性,支持全省民办(含公建民营)非营利养老服务机构快速健康发展,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4〕9 号)和《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促进经济稳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黑政发〔2014〕15号)的有关要求,现就提高资助民办非营利养老服务机构发展补贴标准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补贴标准

(一)建设补贴。按标准建设、依规定运营的新增民办(不含公建民营)养老服务机构床位,一次性建设补贴标准提高至每张床位2000元,所需资金由省级负担。

(二)运营补贴。按入住满一个月的老年人实际占用床位数,运营补贴标准提高至每月每张床位100元,省和市县各负担50%。

各地可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养老需求,适当提高资助民办非营利养老服务机构发展补贴标准。

二、申报要求

(一)申报补贴资金的民办非营利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在正式申报前全部换发《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持原《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申报补贴资金的不予受理。

(二)申请补贴资金的民办非营利养老服务机构,应将《申请资助民办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补贴审批表》、《申请资助民办养老服务机构一次性建设补贴审批表》以及《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入住老人名册等材料,一并报当地县(市、区)民政、财政部门审核;新设立(含扩建增加床位)的民办非营利养老服务机构,还要提供民政部门准予许可(变更事项)的书面文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书》或《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房屋合同》等材料。县(市、区)民政、财政部门审核上报申报材料时,应同时报送民政部门对申报机构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合格的报告。

(三)公建民营养老服务机构申请运营补贴资金的,应同时提交服务场所房屋公有产权证明、公有产权所有者与承包者签订的委托承包合同以及承包者户口、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

其他事项按照《资助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黑财社〔2011〕71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申报时间

根据黑财社〔2011〕71号文件规定,省级财政对上年度符合条件的民办非营利养老服务机构给予补助。2014年申报补贴资金时段为201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各地要于7月30日前将申报材料一并上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逾期不予受理。

    

 

    

    黑龙江省民政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14年7月9日    

责任编辑:李逢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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