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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两男子专骗老年人 调包骗得十枚金戒指十付金耳环
2014-09-10 17:24:31 来源:东北网  作者:王畅 雷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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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9月10日电 (王畅 记者 雷蕾)近日,伊春市上甘岭区人民法院对两名吉林男子在伊春期间,多次用调包的方法诈骗老年人金首饰的案件进行了审理。

  2012年7月初,杨某驾驶其租来的轿车伙同金某在伊春市上甘岭区、红星区用调包的方式诈骗老年人,骗取金戒指三枚,二人回到吉林省辽源市销赃后均分。

  2013年8月至9月间,杨某驾驶自己的车牌号为京AG7415号帕萨特轿车,拉着在假释期间的张某又以同样的方法在伊春市上甘岭区、五营区等区、局骗得七枚金戒指、十付金耳环,回到吉林省辽源市销赃后二人均分。

  后经核实,被告人杨某作案17起,诈骗黄金首饰69.8克,涉案金额24840.40元;被告人张某作案15起,诈骗黄金首饰58.8克,涉案金额20462.40元。案发后赃款被公安机关收缴已返还被害人。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杨某系主犯,被告人张某系从犯。鉴于被告人杨某当庭自愿认罪,所骗取的财物经作价,已返还被害人,自愿缴纳罚金,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在假释期间又重新犯罪,应撤销假释,将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本次犯罪所判处的刑罚实行并罚。据此,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两年三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0元。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撤消假释,连同尚未执行的原判刑期一年十一个月十三天,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5000元。

责任编辑:强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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