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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当被告 黑龙江省行政案件指定15个中院异地管辖
2014-09-16 07:07:16 来源:哈尔滨日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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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哈尔滨日报9月16日讯 黑龙江省法院出台了《关于行政案件异地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自9月1日起,县、市政府为被告的一审行政案件,应由这个政府所在地之外的基层、中级人民法院异地管辖审理,目前已指定了15个中级人民法院的异地管辖区域。

  两类案件规定异地管辖

  《行政诉讼法》实施后,黑龙江各级法院审理了一大批行政案件,妥善化解了大量行政争议。可在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的地位差异,一些行政相对人对人民法院的司法公正性、权威性常有质疑。

  为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提升行政审判的公信力,省高院出台了《规定》,对两类案件实行异地管辖:

  一、以县级人民政府为被告的案件,除依法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以外,由被告所在地之外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以同级人民政府为被告的案件,由被告所在地之外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三种情况可指定异地管辖

  对以下三种情形,上级法院可以通过指定管辖的方式确定异地管辖法院:

  一、对于下级法院管辖的案件,原告直接向上级法院起诉的,上级法院可以要求有管辖权的法院依法处理或者指定其他法院管辖;

  二、下级法院认为自己不宜审理,需要由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可以报请上级法院决定;

  三、原告认为被告所在地法院难以公正审理的,可以向受案法院申请其他法院管辖,受案法院应当及时报请上级法院决定。

  原告直接向异地管辖法院起诉

  对异地管辖行政案件,黑龙江高院规定,原告可以直接向异地管辖法院起诉。

  原告向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的,被告所在地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向异地管辖法院起诉,或者在收到起诉状后及时将相关材料移送至异地管辖法院。

  异地管辖法院要充分考虑当事人诉讼的便利性,尽可能通过到当地调查取证、巡回审判等方式,减轻当事人诉讼负担。

  当事人申请执行异地管辖法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向审理案件的异地管辖法院提出,由异地管辖法院负责执行,被告所在地法院应当予以配合。

 

责任编辑:王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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