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关于《细则》的适用对象。《细则》确定了适用对象,即我省所有由政府、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学生的学籍管理。
二是关于“借读生”问题。“借读”一词的存在,不符合基础教育管理发展方向,也是造成一人多籍的原因。因此,《细则》没有采纳“借读生”概念,而是要求按照学生实际就读学校及时转接学籍,全国学籍档案样式和信息项目一致。
三是关于“控辍保学”问题。《细则》以有利于各地开展“控辍保学”工作为着眼点,进一步细化了《义务教育法》的相关要求。
四是关于学籍信息安全。《细则》特别强化了信息安全的有关规定,包括指定专门的学籍管理员,建立学籍信息保密制度,对于泄露学生学籍信息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管理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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