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9月29日讯(张久成 记者雷蕾) 顾客李某在金店购买金项链后要求调换时与店员杜某发生争吵,进而与杜某及随后赶到的店员母亲王某产生厮打,被两人打伤。近日,伊春市红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健康权纠纷案。
2月5日,家住在红星区某林场的李某到一家金店购买一条金项链。金店老板给李某出具了内部结算单,该单承诺十日内可以兑换,若金价下降可以支付差价。2月10日,李某带着项链到金店要求调换时,与当班的员工杜某发生争吵并进而厮打在一起,后被其他员工劝开。此时,杜某通知其母亲王某到现场。王某用鞋打李某的肩部,又用脚踢李某,致李某受伤。经鉴定:李某全身多处软组织受伤构成轻微伤二级。事情发生后,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协议。5月5日,李某一纸诉状将金店、杜某、王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其医疗费等损失共计10523.4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李某与金店的员工杜某因购买商品后调换发生争议,被告杜某、王某打伤原告,各方应根据过错承担责任。杜某作为售货员,对于解决不了的问题可以向领导汇报,不应与顾客吵骂,且从柜台内出来与李某厮打,因原告先动手打被告,故双方应平均承担赔偿责任。因金店系杜某的用人单位,杜某在工作过程中致人损害,其责任依法由其用人单位承担。结合本案实际,李某与金店、杜某、王某的赔偿比例为4:2:4:4为宜。据此,法院判决被告金店赔偿原告李某686.4元,杜某、王某各赔偿李某1986.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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