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报10月20日讯 为推进我省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的改革,提高集中供热的建设、管理及服务水平,日前,我省出台《黑龙江省新增集中供热热源及热网工程管理办法(试行)》,办法提出,每个供热分区在满足供热需求的前提下只能有一个主热源,以维持供热的一贯性。
办法指出,市(地)、县(市)政府(行署)应当组织供热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科学、合理地划定供热分区。每个供热分区在满足供热需求的前提下只能有一个主热源,不再批准或者申报新增热源项目,不得新增分散供热小锅炉和高耗能锅炉供热,原有分散供热小锅炉和高耗能锅炉应当限期拆除,严禁新增非调峰供热锅炉。
责任编辑:张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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