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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市“年老体弱”禁上车行道保洁
2014-10-22 10:15:55 来源:哈尔滨日报  作者:王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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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哈尔滨日报10月22日讯 我市将制定全国首部保障环卫工人权益的地方性法规。昨天,记者从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上获悉,《哈尔滨市环卫作业人员安全保障条例》(草案)有望在即将召开的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上审议通过。该条例从政府职权、作业路权、劳动保护等方面,对我市环卫作业人员的安全保障进行全面规范,将为环卫工人提高待遇、改善作业条件等提供法律依据。

   市区政府核拨专款购置

   环卫作业安全保障设施

  《条例》(草案)强化政府责任,确定了“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原则,由市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条例,环卫部门负责组织管理工作,公安交通部门负责安全保障和事故处置工作,财政、卫生等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分工合作;建立联动保障机制,公安交通部门负责加强安全事故多发区域、路段的监管等;加强经费保障,规定市、区人民政府核拨专款,保障环卫作业安全保障设施的投入等。

   尊重环卫工人劳动成果

   曝光向车外抛物等行为

  市人大在起草制定这部地方性法规时,通过对我市实发案例的分析发现,多起惨案的直接诱因是争道抢行、车窗抛物等不文明行为。公众对城市环境的保护意识、对环卫工人职业的尊重意识都有待加强。因此,《条例》(草案)规定,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媒体应开展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倡导公众尊重环卫作业人员劳动成果,对向机动车外抛弃废弃物、车辆沿街撒落、随意倾卸垃圾等不文明行为进行曝光,环卫、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应利用多种监控手段予以配合。

   环卫工人日常人工作业

   现场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条例》(草案)强调,环卫作业场所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一般都在路上,其作业路权应得到依法保障。规定环卫日常人工作业时,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大面积人工作业时,应设置安全锥、警示牌。机动车驾驶员应主动避开清扫作业区域,避让环卫作业人员及环卫作业车辆。

   合理安排工间休息时间

   定期组织职业健康检查

  《条例》(草案)从四个方面就环卫工人的劳动保护进行规范,在服装用具方面,规定应制定我市环卫作业专业服装、设施、设备的标准,并根据不同季节、需要配备;在休息制度方面,规定应合理安排环卫作业人员休息时间,设置休息用房,并为工间休息及车辆停放提供条件;在职业健康检查方面,规定为环卫作业人员提供防尘等防护用品,定期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在保险保障方面,规定环卫部门、环卫作业单位应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能见度小于100米天气

   应停止车行道人工保洁

  《条例》(草案)对环卫工人作业进行了限定。规定凡在能见度小于100米,或是六级以上风力等严重影响车行道作业安全的天气,都应停止车行道人工保洁作业;不得安排年老体弱或者身体不适合户外作业的环卫作业人员在车行道、桥梁上从事保洁作业等。

 

责任编辑:王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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